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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检诉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以洛阳市老城区苗南村整体改造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苗南村指挥部)延迟八个月支付安置补偿款69万余元为由,于2013年6月起,多次到苗南村指挥部索要利息,要求苗南村指挥部以银行同期贷款率4倍支付。2013年6月25日,刘某某携带雷管到苗南村指挥部索要利息,引起指挥部人员恐慌;2013年7月份左右,刘某某携带菜刀到苗南村指挥部赵某某主任办公室索要利息,在遭到拒绝后,将自己左手小拇指砍伤。之后为索要利息,刘某某先后多次到洛阳市老城区、郑州、北京等地上访。2013年11月份,刘某某赴京上访并到天安门城楼上持刀片试图自残制造影响,为劝返刘某某,苗**委会主任董某某报经领导同意后,转给刘某某母亲郭某某10万元人民币。2014年1月,刘某某再次到北京上访,在北京**服务中心,刘某某不同意接受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政府工作人员的劝返,用刀片割破自己的脖子相要挟阻止被带离。2014年2月20日,在得知赵**给自己家人10万元人民币后,刘某某从北京返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董某某及赵**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为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认为2013年6月25日他确实是去苗南村指挥部了,但他是去索要利息的;2013年11月他去北京是参观的,没有自残行为;2014年1月份,邙山镇政府的人不是去劝返,而是要抓他;他认为他有过激行为,但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刘某某主观上不具备寻衅滋事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宣告刘某某无罪。并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洛阳**收中心协议书一份;2、洛阳市老城区网民诉求交办单一份、照片三张以及证明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起,被告人刘某某以苗南村指挥部延迟支付八个月房屋征收补偿款为由,采用携带雷管到苗南**办公室及自残等方式,多次到苗南村指挥部索要利息,引起苗南村指挥部工作人员的恐慌。在索要利息遭到拒绝后,刘某某先后多次到河南省郑州市、北京市等地信访。2013年11月,刘某某赴北京信访,在北京市天安门城楼试图自残以制造影响,洛阳市老城区相关工作人员前往北京劝返刘某某,最后在给付刘某某母亲郭某某10万元的情况下,刘某某才从北京返回。2014年1月,刘某某因此事再次到北京信访,并在北京市**务中心以自残相要挟,造成现场秩序混乱,阻止相关人员将其带离。之后刘某某一直在北京市滞留,并多次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信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多次,并因在北京市天安门劳动人民文化宫南门外抛洒冥币被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2月20日,刘某某在得知赵**给其家人10万元后,从北京返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证明刘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苗南村指挥部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洛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各一份,证明刘某某索要拆迁补偿款利息的由来及经过。

3、中**银行转账凭条及收条各一份,证明2013年11月23日,郑**转给郭某某10万元。

4、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2014年1月31日11时,刘某某因在北京天安门劳动人民文化宫南门外抛洒冥币、制造影响,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5、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书5份、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6份,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分别于2014年1月7日、1月9日、1月10日、2月9日、2月11日、2月12日、2月13日、2月14日、2月15日、2月16日、2月18日陆续到天安门地区以及中南海周边非访被训诫。

6、证人董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3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以拆迁补偿款晚付,索要拆迁补偿款利息为由开始上访。刘某某先是带着雷管到苗南村指挥部,2013年7月,刘某某又拿着一把菜刀到苗南村指挥部赵某某主任办公室内,用刀把自己的手指割伤。他还因为刘某某上访的事情去北京天安门、马**接过刘某某两次,一次是刘某某在北京市天安门将自己的脖子割伤,刘某某提出给10万元,就从北京回来不再上访,他就请示领导后,让其家属给刘某某母亲郭某某的卡上打了10万元,之后刘某某就回来了。还有一次是刘某某在北京马**分流中心持刀自残。

7、证人赵**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4年春节过后,刘某某因为向苗南村指挥部索要拆迁补偿款利息的事情一直在北京上访,邙山办事处王**书记让他做刘某某家人的工作,不再让刘某某上访,后来他只好从自己的公司里拿了10万元给了刘某某家人后,刘某某才从北京回来。

8、证人李**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4年春节前,刘某某因为索要拆迁补偿款利息的事情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上访,他见到刘某某后,给了刘某某1000元并给他买了火车票让他回去,结果刘某某并没有回去,大年初一因为在天安门广场撒冥币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拘留了七天。后他到北京**济中心接刘某某回洛阳,刘某某不回洛阳,一直滞留在北京。2014年2月份,刘某某因为在北京上访不回去,被送到了马家楼接济中心,当时老城区信访局、邙山镇政府和邙**出所的工作人员一齐来接刘某某,刘某某在马家楼接济中心,拿刀片把自己的脖子割伤,拒绝回洛阳,造成现场上访人员起哄,引起恐慌,现场参与处置的工作人员达四五十人。

9、证人赵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刘某某多次到他办公室索要拆迁补偿款利息,2013年6月的一天,刘某某和一个小伙子到他办公室,刘某某用一把菜刀将自己的左手小指砍了一下,还把血滴在一个纸杯里,后来刘某某被劝走后还将砍小手指的照片发到了网上。

10、证人王**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3年2月底,他到苗南村指挥部负责拆迁问题的协调,苗南村村民刘某某从2013年6月份开始,以要求指挥部支付拆迁补偿款利息为由到郑州、北京等地上访。刘某某先是带雷管到苗南村指挥部,后又带菜刀到指挥部自残,威胁指挥部领导答应其诉求。2013年11月中旬,刘某某开始到北京上访,并到天安门城楼上持刀自残,后为了劝返刘某某,苗南村村长董某某就给刘某某的母亲郭某某的卡上打了10万元后,刘某某才从北京回来。2014年1月份,刘某某又到北京上访,在北京**流中心见到刘某某后,刘某某持刀自残,阻止被带离。

11、证人胡*的证言。主要内容为:他是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镇长,2013年8月份,刘某某到郑州非访,并扬言要到省委门口闹事,他到郑州对刘某某进行劝返,但一直未见到刘某某。2014年2月份,接驻京办的通知,苗南村村民刘某某自在北京天安门广场抛洒冥币被拘留后,一直在北京滞留,多次到天安门、中南海等地非访,他接到通知后就和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到北京劝返刘某某,刘某某称给钱后才回去,迫于无奈给刘某某了10万元,刘某某才从北京回来。

1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3年2月份,他接任洛阳**南村支部书记,三组村民刘某某因为索要拆迁补偿款利息多次到老城区、省委、北京上访,2013年5、6月份的时候,刘某某拿着一把菜刀到指挥长赵某某办公室,用刀把自己的手指割伤后,还把血往一个纸杯里滴。2013年11月份的时候,刘某某去北京上访,为了劝返刘某某,董某某给刘某某家人卡上打了10万元后,刘某某才从北京回来。

13、证人王**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她系刘某某的妻子,刘某某最初去北京上访是因为拆迁补偿款没有给,后来补偿款给了以后,因为晚给了几个月,刘某某又因为要补偿款的利息去北京上访,后来给了20万元的利息,这20万元都给婆婆郭某某了。

14、证人袁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苗南村的拆迁工作是分期进行,刘某某家在第二期准备拆迁的时候,刘某某嫌补偿款低,拒不拆迁,到第三、四期拆迁的时候,刘某某仍然不同意拆迁,直到2012年9月份,刘某某的母亲郭某某找到村长董某某,说家里住着不安全,要求拆迁,考虑到安全问题,就和郭某某签订了协议,并承诺什么时候有钱了再给他们补偿款,但过渡费从交房之日起计算,由于资金链断裂,补偿款一直不到位,后来补偿款到位后,刘某某一直索要利息。2013年7月份,刘某某拿着菜刀到苗南村指挥部赵某某主任的办公室,向赵某某主任讨要利息,在遭到拒绝后,刘某某就用菜刀将自己的左手手指划破,把血滴到烟灰缸内。

15、证人刘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3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他到赵**办公室时看到桌子上有一把菜刀,刘某某的手流着血,在场的人劝刘某某赶紧去医院包扎,刘某某不去,非要赵**把拆迁款利息的事说住再去,后来苗南村的书记张某某和村长董某某赶到现场才把刘某某劝走了。2013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刘某某拿着一个布袋子又来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刘某某从布袋子里拿出一个薄塑料袋,又从里面拿出一个灰色、有引线、七、八公分长的东西,说是雷管,刘某某还说把这雷管点了不知道会不会响,当时办公室里的人都非常害怕、紧张,过了一会,警察来了把刘某某的雷管给收了。

16、证人卫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4年元月中旬,刘某某在北京天安门地区非访,被集中送到了马**救济中心,他就和其他工作人员一齐赶到了马**劝返刘某某,刘某某不同意回洛阳,后来还拿刀片以自残相要挟,为了防止矛盾激化,他们就先行离开了。1月29日,刘某某称要1000元回家过年,他就给驻京办的李*甲卡上打了1000元,给了刘某某。

17、证人刘**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3年11月份,他和苗南村的支部委员李*一起到北京去接刘某某,刘某某躲着不见,后来刘某某说在天安门城楼上,并说不给钱就不下来,后迫于无奈,董某某在第二天给刘某某的母亲卡上打了10万元,刘某某才从北京回到洛阳。

18、证人陈*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她是洛阳市老城区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她在信访局工作以来,刘某某一共到区信访局上访六次,2013年三次,2014年三次,在信访局每次都大吵大闹,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

19、证人宋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刘某某为索要拆迁款利息于2013年6月到苗**挥部自伤手指,7月携带一枚雷管到拆迁指挥部威胁工作人员,7月29日到区信访局拿刀自残威胁领导,2013年11月、2014年1月到北京天安门城楼、北京**济中心用刀割脖子,后迫于无奈,村长董某某给刘某某打了10万元,2014年1月底在天安门广场上抛洒冥币被治安拘留七天,拘留后一直在北京滞留,期间还多次到中南海非访,这次村里又给了刘某某一些钱,具体多少不清楚。

20、证人李**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刘某某系苗南村村民,刘某某家在第二期拆迁范围内,刘某某当时不同意按政策拆迁,后来苗南村第四期拆迁时,刘某某找到指挥部要求进行拆迁,当时刘某某和指挥部达成口头协议,等到开发商的资金到位再兑现补偿款。2013年5月25日,苗**挥部将刘某某家的补偿款全部支付完毕。后来刘某某又以要求支付补偿款利息为由开始上访。

21、证人李*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4年11月,刘某某因为去北京天安门非访,他去接过刘某某,最后村长董某某给了刘某某10万元,刘某某才从北京回来。

22、证人刘**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3年天热的时候,他看到刘某某在苗南村指挥部赵某某主任的办公室里,桌上放着一把菜刀,刘某某的一个手指在流血,刘某某还将血滴在矿泉水瓶盖里。

23、证人郭**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3年6月份,他在苗南**办公室看到刘某某在指挥部长*某某办公室里坐着,听别人说刘某某手里拿着雷管。

24、证人郑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4年1月份至今,他受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指派,三次参加接访工作组到北京,参与处置刘某某赴京非正常上访事宜。

2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他从2013年4月底因为拆迁补偿款一直不到位开始上访,2013年5月底拆迁指挥部才把补偿款支付到位。2013年6月初,他到指挥部索要补偿款利息,指挥部不同意支付,他就开始到区、市、省、北京各地上访。2013年天热的时候,他在洛阳市老城区苗南村钧瓷厂后面的小路上拾到了一个透明的白色塑料袋,里面有几根雷管,然后他带着雷管到了老城区拆迁指挥部,并在指挥部报了警。还有一次,他去指挥部要利息时拿了一把家里用的普通菜刀,因为指挥部还是不给钱,他就把自己的左手指头用刀剁下来,然后把血滴到了一个纸杯子里,之后有人把他给劝走了。2013年11月21日他还在北京天安门城楼上用刀片将脖子割伤,他从城楼上下来后,村长董某某同意先给他10万元,董某某的妻子给了母亲郭某某10万元后,他就从北京回来了。2014年1月6日他又去北京上访,1月10日邙山镇政府、派出所等人到北京马家楼抓他,他在马家楼河南厅用刀片把脖子割了一下,后来他就走了,之后他一直在北京,直到2014年2月20日他接到家里人的电话说指挥部已经答应了全部条件,他就从北京回来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到洛阳市老城区、北京市等地非正常信访,无事生非、制造事端,被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并予以行政拘留,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及当地的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是法律赋予信访人的合法权利,但是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应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诉求,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刘某某多次到苗**挥部、郑州、北京等地非正常信访,已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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