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1寻衅滋事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诉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1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1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赵*1因其妹妹赵*2(7岁)自称在学校被同学欺负,便酒后带着赵*2到小学,在教室内及学校操场等地点,赵*1先后对赵*3(6岁)、张**(7岁)、李*甲(9岁)、赵*4(9岁)等多人扇耳光。对小学教学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

公诉机关在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同时,向本院移送并出示了被告人赵**的供述;被害人赵**等人的陈述;证人夏某某等人的证言;谅解书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指控认为,被告人赵**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1对起诉书指控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郑**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1是在受害方具有一定过错的情况下才走上犯罪道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赵*1因其妹妹赵*2(7岁)自称在学校被同学欺负,便酒后带着赵*2到小学,在教室内及学校操场等地点,赵*1先后对赵*3(6岁)、张**(7岁)、李*甲(9岁)、赵*4(9岁)等多人扇耳光。对某某小学教学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

上述犯罪事实由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1供述:证实2015年5月20日见我妹子胳膊上有脚印,我就问咋了,她说在学校被同学欺负了。当天下午快3点的时候,我就和她一起去了小学,在她的班级,让我妹子指出来谁打她了,我妹子指一个学生,我就让他站起来扇两耳光,就这样打了几个学生。然后又到东隔壁的班级,我还是让我妹子指住谁打她了,我让他站起来,扇他几耳光。最后在学校的操场,我妹子指着一个男孩也打她了,我就扇了他几耳光,这时候学校的老师来了,把我喊到办公室,后来派出所民警就来了。

2、被害人赵*3陈述:证实在我们班里,赵*2指着我打她了,他哥哥就朝我脸上打了两下,然后又打了张**等人。

3、被害人张**陈述:证实赵*2和一个年龄20岁左右的男的进到我们教室,赵*2指了我,那个男的就让我站起来搧了两耳光,他说他是赵*2的哥哥。

4、被害人赵*5陈述:证实一个男的和我们班的赵*2进我们班,那个男子就让我站起来了,搧了我3耳光,我脸当时被打肿了。

5、被害人张*乙陈述:证实一男的和赵*2进我们教室,那个男的就问谁打赵*2了,赵*2指了我,那个男的让我站起来直接照我脸上搧了两下,也是左右各一下。

6、被害人薛*陈述:证实赵**的哥哥到我跟前,说我打他妹妹赵**了,然后他就用手朝我的脸上扇了两下。

7、被害人翟*1陈述:证实翟*2指着我打过赵*2,她哥哥就用手朝我的脸上搧了三下,他把我的脸打红了。

8、被害人豆某某陈述:证实赵**的哥哥用手朝我的脸上打了两下,因为前天在操场上玩的时候,赵**把我绊倒了,我打赵**的后背了。我被打的脸上都受伤了。

9、被害人张**陈述:证实李*乙指着我打赵*2了,赵*2也指我了,那个男的就让我站起来,直接搧了我两耳光。我脸被打肿了,眼疼的都不敢睁眼。

10、被害人李*乙陈述:证实赵*2她哥哥让我站起来,用手朝我脸上搧了四下,过了一会我才哭,赵*2的哥哥走到时候说以后我们再打赵*2,他还找我们的事,然后他就下楼了。

11、被害人李*甲陈述:证实我们班的学生指着我也打憨子赵*2了,憨子她哥直接搧了我脸几下。

12、被害人赵*4陈述:证实一个男的说我肯定打过赵*2,接着他就用手朝我的脸上搧了一下,我的头就有点蒙,我不知道咋回事他就打我,。

13、被害人翟*2陈述:证实我去厕所,赵**的哥哥啥都没说就朝我脸上打了一下,耳朵都嗡嗡叫。

14、证人夏某某证言:证实我进教室,同学们就说赵**领着他哥打咱班的同学了,我看到薛*、赵*3在那哭,张**、张**、赵*5被打了,我就问薛*、赵*3、张**、张**、赵*5他们哪里不舒服,薛*和赵*3脸疼,头不疼,赵*5、张**、张**脸看着没啥事情。

15、证人张*丙证言:证实我进教室看到一个个子很高的男的在翟*3跟前站着,在那站着哭,那个男的打了翟*3脸一下,我就问翟*3咋回事呢,翟*2说翟*3以前打过赵**。

16、证人张*丁证言:证实当天下午快3点的时候,我女儿赵*2就去学校了。过了不久,学校老师就给我打电话,说我儿子在学校打住了四五个孩子。我到学校后见到我儿子赵*1,他说赵*2在学校被打了,胳膊上还有鞋印,还蹭破了皮,还说我不管孩子让人欺负。我女儿赵*2有过先天性心脏病,后来小儿麻疹引起的并发症,说话说不清楚。

17、证人赵*6证言:证实从12点左右喝到下午2点半左右,我们三个人喝了10瓶啤酒,赵*1也就是喝了三瓶左右。

18、情况说明:证实赵*2认识张**、薛*等同学,其中有打过她的,也有没打过她的,什么时候打的想不起来了,对当天其哥哥赵*1与其一起到学校发生的情况不能表达清楚。

19、被害人照片:证实被害人情况。

20、谅解书:证实赵**(赵*3父亲)、翟*4(张*甲母亲)、赵*8(赵*4、赵*5父亲)、陈**(张*乙母亲)、张*戊(薛*母亲)、翟*5(翟*1父亲)、薛*某(豆某某母亲)、翟*6(张*丙母亲)、李**(李*乙父亲)、赵*9(李*甲母亲)、翟*7(翟*2父亲)均对赵*1的行为表示谅解。

2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案发时赵*1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1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赵*1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考虑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在社区无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