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2009)鄂荆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经济损失119539元,与王**、王**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期间,罪犯陈*的刑罚,经本院于2012年3月至2013年11月2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6月15日。

请求情况

现执行机关湖北省荆州监狱提出罪犯陈*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0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0月30日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本院网站及荆州监狱分监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提出,执行机关出示的有关证据有效,审理程序合法,罪犯陈*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请法院依法裁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3季度至2014年2季度获得表扬3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同时查明,罪犯陈*系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的参加者,积极缴纳罚金一万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检察机关减刑案件出庭意见书及本院公示材料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陈*系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的参加者,在减刑时本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但其服刑期间,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幅度可适当放宽。检察机关的检查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