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胡**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玉红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25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26年10月30日止。宣判后,被告人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玉中刑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6月6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4年10月10日裁定对罪犯胡**减刑八个月。现执行机关云**溪监狱于2015年1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以罪犯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胡**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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