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威信县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公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仕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8日,威信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查获被告人王**种植在自己地里已成熟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675株,从该罂粟可疑物植株中随机提取成熟果实4颗送检,经昭通**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罂粟果中检出罂粟碱及吗啡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王*聪、王*勇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铲除清点笔录,提取笔录,**公司鉴字(2015)973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移交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王*仕的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非法种植罂粟675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判处。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对其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仕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