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孙**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2009)乾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丰犯盗窃罪、盗伐林木罪、故意伤害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5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91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孙*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孙**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该犯系主犯、数罪并罚,盗窃次数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没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建议下调减刑幅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2007年伙同他人破坏油田电力设备二次,电缆价值7524元;2005年至2006年,伙同他人盗窃作案五起,盗得电缆、原油等物品,盗窃财物价值65296元;2005年夏,伙同他人盗伐林木2.14立方米;2008年4月21日,该犯在大安市龙沼村一歌厅内因琐事将歌厅业主杨某某打成轻伤。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二监区参加裁断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22.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罪次数多,触犯多项罪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检察机关下调减刑幅度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