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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李*、田**盗伐林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辛某某、李*、田某某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永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辛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辛某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辛某某撤回上诉。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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