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6日作出(2008)侯*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职务侵占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窝藏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人民币67000元。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民法院于2008年3月7日作出(2008)榕刑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1年1月17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446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吉**春监狱刑罚科姚*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林**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2年至2007年期间,在福州**门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多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五监区参加硅藻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37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97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涉黑犯罪,犯数罪,犯罪次数多,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4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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