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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林诉字(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何**担任检察记录,被告人刘*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甲为耕种农作物获利,于2015春季,在舒兰市亮甲山乡敬老院东山(亮甲山乡1984年林相图25林班2、3小班)集体林内,非法占用林地三块,共计17.25亩,致使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舒兰市小城森林公安派出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指认现场照片及技术人员资质复印件;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案件提起、到案经过、综合材料和侦查终结、且有证人赵某某、张**、张**、李**及刘*乙等证人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耕种农作物数量较大之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甲虽有前科,但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200.00元。(已缴纳10000.00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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