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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5)第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6日至27日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孟家岭镇下安(8)林班204小班、205小班种植农作物玉米,面积19.212亩(12808平方米),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魏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技术鉴定意见书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6日至27日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孟家岭镇下安(8)林班204小班、205小班种植农作物玉米,面积19.212亩(12808平方米),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的情况予以勘查并拍照。

2、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开垦的林地原有植被受到严重破坏,种植的农作物玉米长大后会对树木生长造成一定影响。

3、停耕还林告知书,证明2015年4月3日向被告人刘某某下达了退耕还林的通知。

4、抓获经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28日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

5、证人胡某某、谢某某、葛某某、魏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占用林地种玉米被发现后,向其送达了退耕还林告知书,但其未听劝阻,仍在林地种植玉米的事实。

6、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植被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视本案具体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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