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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张*甲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未检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张*甲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张*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张**合伙购买张**位于米庙镇一五张村东二干渠南边的杨树,共34株5500元钱,采伐供自己开办的木材加工厂使用,并约定采伐证由张*某、张**办理。后张*某、张**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于2015年4月23日雇佣他人开始采伐,采伐4天,共34株。经汝州市林业局、汝州市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被采伐立木蓄积为17.8543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张*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张*某、张*甲的供述,证人张*乙、李**、李**、李**、孙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报告、照片及书证等相关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张**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张**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能积极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甲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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