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甲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5)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陈*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其栽植位于息县陈棚乡陈棚村围西组南边杨树123棵。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检尺计算,合计20.1002立方米(蓄积)。

2015年8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甲主动到息县森林公安局治安管理队投案自首。

被告人陈*甲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息

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证人陈**、陈**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被伐树木根径检尺蓄积计算表;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其所居住社区矫正意见,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