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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公诉刑诉(2015)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岳*承包了当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盛陶瓷)的高岭土采矿权,其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当阳市庙前镇山峰村、沙河村占用林地用于高岭土开采;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岳*承包了湖北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和矿业)的高岭土采矿权,在当阳市庙前镇山峰村占用林地用于高岭土开采。经鉴定,岳*在当阳市庙前镇在山峰村、沙河村共占用林地143.2亩,且全部失去植被生存条件,除去其已办理占用林地手续及他人事先开采的11亩,其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为132.2亩。

上述事实,被告人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当阳市森林公安局庙前派出所关于岳*的到案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岳*指认现场笔录,当阳市**德盛陶瓷开采高岭土占林地位置图及面积统计,当阳市庙前镇山峰村安和矿业、德**高岭土开采占地勘测报告,德盛陶瓷与岳*签订的矿山开采承包合同、当阳**有限公司与李*签订的山林林地补偿协议、岳*与杨*签订的山林林地补偿协议、王*与岳*、汪某签订的林地征用协议,王*、杨*、孙*、尚*的林权证复印件,德盛陶瓷、安和矿业采矿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和矿业与岳*签订的矿山合作开发合同书,尚*、豪山**公司征用林地补偿协议,当阳市庙前林业管理站关于德盛陶瓷非法占用的情况汇报,当阳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关于岳*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说明,宜昌市林业局关于安和矿业临时使用林地的批复,证人朱**、罗**、陈*、刘*、尚*、罗**、孙*、林*、苏*、陈*、朱**、杨*、李*、王*、罗**的证言,被告人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132.2亩用于高岭土开采,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岳*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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