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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玉堂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下旬,被告人成某某以40000元的价格购买李**位于济源市**老学校院内的200余棵杨树。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成某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老学校院内的135棵杨树。2014年10月22日、10月23日,被告人成某某雇佣贾某某、李**使用油锯将135棵杨树伐完后,于10月25日左右,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将位于克井**老学校和老面粉厂之间河滩地的72棵杨树伐掉,并将采伐的杨树以500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山东人。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告人成某某超出采伐许可证范围采伐的杨树立木材积为23.607立方米。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段**、李*乙、范**、闫某某、李*丙、贾某某、李*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成某某砍伐林木现场位置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济源市**民委员会出具的砍伐林木所有权权属证明,济源市克井镇九务村两委会会议记录,售树协议,林木采伐许可证,济**业局出具的成某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证明,关于成某某砍伐林木立木材积的鉴定意见,济源市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立木材积23.60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油锯两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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