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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某甲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5)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甲到庭参加诉。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中旬,被告人农*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擅自砍伐其种在田东县印茶镇巴麻村班劳屯“陇乃”坡的桉树林木。经田东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到现场进行勘验鉴定,现场共有482株桉树被砍伐,受损活立木蓄积32.1802立方米。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农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农*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中旬,被告人农*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擅自砍伐其种在田东县印茶镇巴麻村班劳屯“陇乃”坡的桉树林木。经田东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到现场进行勘验鉴定,现场共有482株桉树被砍伐,受损活立木蓄积32.1802立方米。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农*甲于2015年5月27日到田东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农某乙、蒙**、蒙*乙的证言;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位置图、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3、印茶镇巴麻村班劳屯“陇乃”坡毁林现场调查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4、田东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田东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说明;5、户籍证明;6、被告人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农*甲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农*甲系自首,确有悔罪表现,宜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农*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现根据被告人农*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农*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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