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甲滥伐林木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人民法院审理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甲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田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抗诉、上诉期限内,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何*甲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于10月15日将案卷移送百色市人民检察院阅卷。本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上诉人何*甲,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4年9、10月间,被告人何*甲为了开展种植田七项目,在与田林县利周瑶族乡爱善村平凉屯的群众达成租地的口头协议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组织民工砍伐“平凉屯后面坡”(地名)处的公益林。经勘查,被滥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264.6240立方米、幼树27669株。案发后,被告人何*甲于2015年1月22日主动到田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的证据证实:

1、证人赵*甲证实,位于利周乡爱善村平凉屯的“平凉屯后背山”的田七基地是何*甲开垦的。何*甲为了到其屯背后山开垦田七基地,曾于2014年8、9月间到其屯上召集三次会议,何*甲带领了盘某香(又名盘**)、黎*质到其屯上召开三次会议,其也参加。第一次是在队长赵*乙家开会,当时全屯十五户中来了十三户,只有李**、李某县两户没有到会,会上何*甲说要用平凉屯背后山上种植田七,由于背后山是公益林,屯里群众意见不统一,第一次没有达成协议;过了几天何*甲、盘福香、黎炳质又来,在队长赵*才家召集第二次会议,何*甲还带来了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开发其屯上的背后山种植田七三年后,改为种植杉木,杉木的分成是三七开,屯里占三成,何*甲占七成,当时有几户同意签字了,但大多数群众不同意,没有签成协议;第三次何*甲又来,只有5、6人到会,开不成会。过了几天,何*甲、盘某香、黎*质又来,其陪同何*甲等三人,一家一户串门动员群众,口头说把“三七开”改为“四六开”,当时群众基本同意,但没有签合同。然后其和队长赵*乙、何*甲、韦*等就到山上看地,当时没有确定亩数,开发后才说,第二天就勾机进山开路了,一边开路一边砍树了,原来是队长赵*乙去山上指认砍伐四至范围的,但是赵*乙不清楚山界,第二天何*甲要求其到现场指认,并承诺请其带领工人,给报酬一月2000元的工资,其就带领工人指认范围、开路、砍伐树木等工序,大约在其为何*甲带工修路的第三天,何*甲就让其、赵*乙、韦*到山上指认公益林范围,当时修路还没有到公益林林区,其和何*甲等四人就走路上山看地,当走到一地势比较平缓的林区时,何*甲问这是谁家的,其说是其和赵*乙的公益林,何*甲就说先从你们两家开始砍伐,其和赵*乙说那是公益林时,何*甲又说不用怕,有什么事由他顶。大约在看公益林区后的第4、5天,何*甲打电话和其说首先砍伐其和赵*乙的公益林,工人由何*甲自己带来,随后何*甲就带来了一帮浪平的工人首先来砍伐其和赵*乙的公益林,砍了7、8天就把其和赵*乙的公益林林区砍完,最后何*甲带来了GPS测量砍伐面积,是其和浪平工头陪同测量,测量面积是48.5亩,何*甲也在场,浪平工头要求以50亩计收工钱,何*甲也当场同意以50亩计工。过后不久,何*甲又让其和邓*、浪平工头各带领民工到平凉背后山砍伐公益林,开垦田七基地,最后到现场砍伐树木的工人约有30至40人左右,是浪平汉族人和利周乡平布屯、平凉屯的瑶族人共三帮。其在山上带领平谅屯的民工,前后共为平凉屯民工跟何*甲领取1.3万元砍工费,浪平民工的工钱由浪平的工头领取,都是在田林的一家旅社结算支付的,这些砍工费是在平凉屯砍伐公益林的砍工费,砍伐价格是每亩150元,由其验收后报给何*甲,由何*甲付工钱,共砍了7至8天左右。浪平籍的民工共砍伐了121亩,平凉屯的民工共砍伐了100亩左右。

2、证人赵*乙证实,其屯上的“平凉屯后背坡”的山地是何*甲组织民工毁林开垦,种植田*的。何*甲曾到其屯上召开会议三次,要求在“平凉屯背后坡”种植田*,因大多群众不同意,都认为是公益林林区不能开发,但是何*甲在会上说“这是国家土地,不由你们说。”最后何*甲还是请民工砍伐了公益林了,何*甲砍伐后才口头承诺称,种植三年田*后改种树木,树木的收入三七分成,三是群众,七是何*甲。何*甲还说只要群众给地,关于砍伐手续他自己办理,与群众无关。何*甲开发的位于“平凉屯背后坡”山地全是其屯上的公益林地,林地内都长有杂树和旧的八角树,首先是雇请浪平的民工砍草砍树的,是由赵*甲带领工人做工的,并为民工买菜、买米、记工等,民工的工资由何*甲支付。

3、证人李*妹证实,其得为何*甲在“平凉屯背后坡”砍伐树木开发田七基地,参与砍伐树木的有外地民工,也有其屯上的民工。“平凉屯背后坡”的林地是公益林林区,林地内有一些杂树和八角树,其屯上的15户各家各户都有地块作为公益林区。2014年8月是何*甲叫民工到“平凉屯背后坡”砍伐树木准备种植田七的,其得参与砍伐、清山等,砍的多是杂树,是用砍刀砍伐,砍工费是每亩150元,清山每人每天100元,是赵**管工,何*甲有时亲自开车到工地送米送菜,工钱是何*甲支付。

4、证人赵**证实,2014年8月何*甲在“平凉屯背后坡”砍伐树木开发种植田七,其得在工地做工,主要是看管物资和工棚。

5、证人姚*证实,位于“平凉屯背后坡”的山地是何*甲请民工开垦种植田七的。2014年9月何*甲请其屯上群众去帮其砍树砍草开地,其也得参加砍草砍树,所砍的都是杂树杂草,砍工费是每亩150元,其得参与5天,共得了1900元工钱。在其参与之前,何*甲就请了一帮浪平乡的民工砍伐了。砍伐完毕后,何*甲和赵**就用GPS测量亩数,计算工钱。其在做工5天中,何*甲到工地送米送菜一次。何*甲请民工开垦的“平凉屯背后坡”林地全是已分到户的公益林。

6、证人李*甲证实,2014年8、9月间,其跟陈*到“平凉屯后背坡”砍草砍树木共3天。听陈*说,是利周乡武装部的何部长叫来开垦山地的。

7、证人杨*证实,2014年旧历十月左右,其得跟随陈*等8人到“平凉屯背后坡”砍草砍树木。听陈*说,是利周乡武装部的何部长请来开发种植田七的,工钱是何部长给的。其砍伐树木大多用砍刀,砍伐比较大的树是用何部长送来的油锯。

8、证人李*乙证实,在2014年8、9月间其跟随陈*等9人先后两次去利周乡砍伐树木种植田七,是为利周乡武装部何部长砍树种植田七的,第一次共去8个人,分别是陈*夫妇、姚**夫妇、姚*夫妇、徐**和其本人,砍伐树木三天,砍了四十多亩;第二次是陈*夫妇、聂**等9人一起,共砍伐树木用了八天,砍了121亩。

9、证人盘某甲证实,2014年11月间其和屯上的盘桂花、李**、盘某清、赵**、赵**、李*明、黄**等共8人,到本屯背后山砍伐树木,为他人开垦种植田七,当时屯上的赵**是管工,其只参加2天就病了,得工钱350元。

10、证人李*丙证实,在平凉屯背后山的公益林是何*甲请民工砍伐的,原先是浪平的民工砍伐的,后来何*甲为了赶工,又请其屯上的民工一起去砍伐树木开地,其也得去为何*甲砍伐树木。何*甲给赵**在工地上管理,其做工了几天,得了800元工钱。何*甲想用其屯上的后背山种植田*,曾到其屯上召集群众开会,但是那地方是公益林,大多数农户不同意,在公益林地中原来也有其一片山地种植了八角树,划为公益林后其也不再护理,地上长有很多杂树,只有零星的八角树。何*甲召集群众开会时其也在场,何*甲说首先种植田*三年,然后再种植杉木树,树木分成“四六开”,其屯上占四,何*甲占六。但是只有五户在合同上签字,记得是赵**、赵**、李*虎等签了字,大多数群众认为是公益林区,不敢签合同。

11、证人黄*甲证实,位于“平凉屯背后山”的生态公益林是何*甲雇请民工砍伐的。大约在2014年10月份何*甲首先是请了浪平的民工砍伐,为了赶工就叫赵**来组织其屯上的人一起去砍伐树木、整地等工序,其也得参与砍伐,其和李*丙等8人共得工钱10000元左右,其参加了八天工,得1000多元工钱。“平凉屯背后山”的山地原是其屯各家各户的山地,都有林权证,但是后来划为生态公益林区,其屯上群众都不敢到林区砍伐,各户也享受了公益林的补助。在2014年9月份,何*甲来其屯上召集会议,要用其屯上公益林林区开发种植田七,但是大多数群众不同意,何*甲说用地种植田七三年后改为种植杉木树,开地砍伐树木手续、平整土地、种树等由何*甲负责,群众只是出地,树木的分成是“三七开”,何*甲占七,群众占三等,其参加了第一、二次会议,第三次其没参加,很多人也不去,主要是大家不敢动生态公益林。最后何*甲还是请了民工去开垦公益林区。

12、证人李**证实,2014年12月份的一天,其听说屯上的背后坡被开发种田七,其就去看,发现其八角林也被民工砍伐或被烧死或被石块打死了,就去问赵**赔偿,但是赵**说他是管工,赔偿应由何*甲赔。后来其才知道是何*甲在其屯上的背后坡开发田七基地,并请民工把树木砍完。

13、证人李*戊证实,2014年9月份何**和队长赵**召集群众开会,要用平凉屯背后山的生态公益林的林地种植田七,当时其是反对的,多数人也不同意,因为平凉屯背后山已划为生态公益林,并且屯里也领取了生态公益林的补助。后来何**和赵**就到现场指认四至范围,请民工毁林开垦。

14、证人邓*证实,2014年10月利周乡府的何*甲找其组织民工,到爱善村平凉屯的背后山砍树木开地种田七,其就组织岩乐屯的19个民工去砍山开地,到时已有8、9个浪平乡的民工在那里砍树了,后来何*甲嫌工作进度慢,又叫赵**组织平凉屯的7、8个民工来一起砍伐树木,工地上约有30多个民工。其带领的19个民工主要是砍树木砍草的工序,所砍的大多是杂木树,共砍了4、5天就砍完了,共砍了96亩,每亩工价是150元。其就得带民工去为何*甲突击砍伐树木开垦那么几天,所砍伐的范围也是何*甲和赵**到山上指认的砍伐范围,至于何*甲后面请谁去烧堰、清理、平整土地等其不清楚。

15、证人盘*乙证实,2014年10月其得跟随邓*去平凉屯背后山砍树开垦山地,是何*甲要种植田七而请民工砍树开山的。其得砍树、砍草、清山等共做了十多天,工钱是何*甲支付的,是2014年11月18日下午何*甲在利周信用社的对面交给邓*20000元,其和盘*丙一起在场,然后由邓*交给其和其他民工。其砍树的工具是长柄弯刀和油锯。

16、证人盘某丙证实,2014年农历10月其跟随邓*到利周乡爱善村平凉屯的背后山砍伐树木开地,是何部长请去做工的,其共做了10多天,工资是每天110元。

17、证人黎*证实,2014年9月底何*甲找其协调征用土地开发种植田七,其主要协调的地块是爱善村渭仇屯的“岩渭梁”,何*甲给其报酬是每月1800元,主要工作内容是帮助协调何*甲圈定种植田七的范围内能够顺利砍山、清山和整地。在“岩渭梁”的工地是2014年10月底砍山完成,11月底清山完成,12月中旬平整土地完成。整地也是何*甲请来的勾机平整土地和开路,费用也是何*甲支付的。在“岩渭梁”的山地是2010年种植过甘蔗的旧地,地上有些小杂树,民工是用斧头、砍刀砍伐的,面积约50-60亩。开垦平凉屯背后山的林地是何*甲开发,何*甲另请平凉屯的赵**协调群众工作,是2014年11月开始开垦,也是在11月开路,其很少参与。

18、证人冯某证实,其是百色**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4年11月份其公司要求租用何*甲的土地种植田七,只是租用何*甲平整好的地块。公司曾到何*甲平整好的位于伟仇、平凉的田七基地查看过,平整好了的面积有360亩,实际上何*甲等砍伐出来的面积是637亩,如果其公司不要,何*甲也会自己搞的。其公司没有与何*甲签订合同前,何*甲已请民工砍伐了约150亩。其公司已支付租地资金给何*甲64万元。关于征用林地的有关审批手续是何*甲的事,公司只租用平整好了的土地,公司与林农、政府没有关系。

19、证人罗某甲证实,2014年度利周乡政府引导群众种植田七的任务是200亩,政府没有给干部下任务。2014年8月间,何*甲自己为了种植田七就与当地群众找土地开发田七基地。2014年8月12日其曾得到伟仇屯看何*甲的田七基地,当时用地只有20亩,都是旧的姜地、甘蔗地以及荒山没有树的。过后其也和何*甲说遇到要砍树木的地方要经过林业审批,并和林业站站长潘**说要经常到现场查看监督,不能毁林开发的事情。2014年12月15日林业站汇报,何*甲的田七基地共开发212亩,其中76亩是甘蔗旧地,72亩是荒山,有部分涉及砍伐杂木问题。

20、证人陈*证实,2014年8、9月间为何**打工,主要是砍草砍树木。其和姚**获知何**要砍树木整山种植田七,其就与何**联系,何**要其到现场看地,其就和聂**、姚**开摩托车去看地,其三人就按何**指引的路线,来到伟仇屯的山上,何**已在那里等,何**说那里就是一工区的地方,地上的树木已砍倒在地,何**说要其在一工区整地、搭棚、种植是每亩900元,其认为工资太低就不做。过了不久,其又用电话联系何**有什么工可做?何**说有200-300亩的山地砍树砍草种田七,每亩150元,油锯由何**提供,燃油由民工自购。其与何**在山上会面,其又问何**砍树木、砍草的地点和范围?何**说前面就是四工区,砍树的地点就四工区,安排赵**为其三人到现场指定砍伐范围,第二天其和姚**、徐**、姚**夫妇、姚*夫妇、李*英等8人到工地砍树砍草,当砍到第三天时,何**一个人来到工地后,见其等8人只有砍刀,有些大树还没砍,何**认为太慢,就提供油锯,其等8人就把大树砍完,共砍了6天就砍光了。经其和何**、赵**、徐**、姚**实地测量,经测量这次共砍伐了48.5亩。何**测量后说工期暂时到这里,后面的工再叫其来做。何**给其等8人的工钱共计7500元。大约过了十多天,何**又打电话说有200-300亩的山地要砍树砍草,其和聂**、姚*秀到利周乡政府找何**,其和何**见面后,何**用电话安排赵**到利周街上接其及民工到四工区指定砍伐范围,其和聂**、李*英等9人到四工区砍树木砍草,所砍的多是杂树,也有些八角树,砍了9天就砍完,经测量其等9人共砍了120亩左右。砍完后几天,何**通知其去领工钱,是在田林县城的一间旅社的客房给工钱的,当时赵**也在场,何**给其等9人的工钱共计10000多元。在四工区内还有两帮瑶族民工也一起砍树砍草,其曾询问何**砍树是否办有手续,何答应砍伐树木的手续由他自己办。

21、证人韦*证实,2014年9月16日何*甲要求为其打工,主要是煮饭给驾驶勾机的师傅吃,记工记时等。何*甲要其跟随其到工地去看,其就跟随何*甲到一工区,到一工区时赵**、赵**已在那里等候,其三人就跟随何*甲经一、二、三、四工区走了一圈,当走到第四工区时,赵**就手指着说是屯上的公益林区,何*甲说尽快做群众思想工作,要征用成连片好开发。当时四工区的树木还长得好好的。其主要是在一、二、三工区做后勤,四工区的砍伐情况不太清楚,只知道一、二、三工区是伟仇屯的山地,四工区是平凉屯的山地,砍树木的是邓*带领一帮,赵**带领一帮,浪平乡的姓陈的带领一帮。其为何*甲打工是一天100元工资。

22、证人黄*乙证实,其是启越公司的股东之一,其公司与何*甲租用土地种植田七,田七基地是何*甲平整好后租给公司的,已付给何*甲租地费用64万元,其中有6万元是给何*甲修路和引水的费用,58万元是给何*甲平整好了土地费用。何*甲平整好了的土地位于利周乡的伟仇屯和平凉屯,面积约372亩,伟仇屯分为一、二、三工区共100多亩,平凉屯为四工共220亩。

23、证人盘某丁证实,2014年旧历7、8月份,何*甲要租用其山地种植田七,就多次和其商量租用土地,其有山地三片,有的是旧甘蔗地种植有杉木,有的地上种植有八角树和马尾松树,约100多亩租给了何*甲,何*甲就请人砍伐开发了。过后,何*甲还要其带路去平凉屯与群众商量要地种田七,其跟何*甲一起去平凉屯两次召开群众会议,会上何*甲说只要把土地租给他开发,一切手续他负责,不关群众的事;在场的赵*甲也得问何*甲,砍树开发时林业罚款怎么办?何*甲说有关手续他自己办,与群众无关。

24、证人罗*乙证实,2014年8月政府指导群众种植田七任务是200亩,何*甲就自愿去发动群众种植田七,党委和政府没有特意安排何*甲去种田七。

25、赵**、赵**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位于田林县利周乡爱善村平凉屯已被砍光树木、平整的“平凉屯背后坡”是被告人何*甲请民工毁林开垦的田七基地。

26、李**、姚*、李**、杨*、李*乙等的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位于“平凉屯背后坡”是被告人何*甲请其民工毁林开垦的地方。

27、陈*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位于“平凉屯背后坡”的田七基地是被告人何*甲请其带领民工毁林开垦的地方。

2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林木检尺登记表、利周乡爱善村调查地块范围图、利周乡爱善村调查地块无人机拍摄现场图片、现场照片、田林县利周乡爱善村平凉屯“平凉屯背后坡”被开垦林地面积计算表、田林县利周乡爱善村平凉屯“平凉屯背后坡”被开垦林地现场活立木蓄积计算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实,被告人何*甲请民工滥砍林木,开垦种植田七基地的地点是平凉屯的“平凉背后坡”,面积是18.9公顷,滥伐活立木蓄积是264.6240立方米,滥伐幼树株数为27669株。

29、利周乡爱善村调查地块林地保护小班一览表、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管护合同、利周乡区级公益林**到户面积分配表、平凉屯区级生态公益林设计图等证实,被告人何*甲雇请民工毁林开垦位于的“平凉背后坡”的林地是区级生态公益林。

30、山地转租合同书、田林县田*种植搭棚面积丈量表证实,被告人何*甲开垦位于利周乡爱善村伟仇、平凉两屯的田*基地转租给百色**有限公司,面积约637亩。

31、收据证实,被告人何*甲已收取百色**有限公司租用田七基地的租金64万元。

32、协调拖欠农民工工资会议纪要证实,被告人何*甲开垦田七基地后拖欠民工资的情况。

33、情况说明证实,案卷中的盘**某香系同一人,李*甲和李*系同一人,李*乙和李*英系同一人,徐**和瞿*帮系同一人,姚**和姚某系同一人;黎某其和黎某系同一人,赵**和赵某望系同一人;案中提及的“平凉后面坡”“平凉屯后背坡”“平凉后背坡”“平凉背后坡”“背后坡”“背后山”“后背山”属同一地点,“渭仇”与“伟仇”属同一地点。

34、到案经过,民警于2015年1月4日在巡逻时发现,于2015年1月9日立案侦查,2015年1月22日何*甲到田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被刑事拘留的情况。

35、田林县林业局说明证实,2014年8月至2015年元月间,在田林县利周乡爱善村1林班平凉屯后面坡一带所砍伐的林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

36、户籍证明证实,何某甲,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壮族,住田林县利周乡利周街214号。

37、被告人何*甲供述,其在伟仇屯的旧地开垦田七基地,平凉屯的公益林林区是赵**、赵*乙请人砍伐。

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符合并能互相印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予以确认和采用。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院认为,被告人何*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组织、雇请民工到其租用村民的山地内进行毁林开垦,造成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264.6240立方米、幼树27669株,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何*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何*甲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一审法院认定何*甲滥发林木的事实不清;现场辨认笔录制作不合法;现场勘查的人员没有相应资质、见证人系本案证人,故对毁损林木数额的认定不清楚。综上,上诉人何*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意见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据以认定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甲违反相关森林法规,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砍伐林木264.624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对于上诉人何*甲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经查,对被砍伐林木面积做出鉴定意见的人员韦**、潘**、吴**、覃*均系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属于有林业专业知识的人员,所做出的鉴定意见、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在制作意见、报告时,并无违法之处,应予采纳;该案的现场勘查,系在见证人见证下,依法进行并制作笔录,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称现场勘查笔录不合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上诉人何*甲滥发林木的事实,有证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一审法院已予详细论证,本院不再赘述。上诉人何*甲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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