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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肖雅方、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林**同他人经商量后盗伐了广西国有博白林场的速生桉林木,在其驾驶装载有盗伐的112节(折合立木蓄积1.85立方米)木材的面包车行驶过程中被护林员发现,便弃车逃跑。同年8月5日1时许,林**同他人经商量后又盗伐了广西国有博白林场的速生桉林木(立木蓄积2.0875立方米),在其驾驶装载有盗伐的26节木材的面包车行驶过程中被公安民警连人带赃抓获。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林*违反国家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林*定罪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4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林**同他人经商量后,窜到广西国有博白林场马子分场蕉林工区2林班7小班盗伐速生桉林木,22时许,当林**同他人驾驶装载有盗伐的112节速生桉木材的面包车行驶至马子分场蕉林工区2林班林区公路路段时被护林员发现,便弃车逃跑。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依法扣押的速生桉木材发还广西国有博白林场。经鉴定,公安机关扣押的被盗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85立方米。

2、2015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林**同他人经商量后,窜到广西国有博白林场射广分场双旺分区7林班2小班盗伐速生桉林木。次日1时许,当林*驾驶装载有盗伐的26节速生桉木材的面包车行驶至博白县双旺镇邦杰村大冲尾红砖厂路段时,被公安民警连人带赃抓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依法扣押的速生桉木材发还广西国有博白林场。经鉴定,公安机关扣押的被盗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0875立方米。

综上所述,被告人林*参与盗伐林木2起,盗伐林木立木蓄积共计为3.937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陈*、朱**、周*、朱**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林*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木材检尺原记录单,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承包林地造林合同书,广西**场领款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犯罪嫌疑人林*的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违反国家森林法规,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犯盗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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