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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5)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6月,被告人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先后购买了凯里市万潮镇新庄村村民黄某某、顾某某、潘某某三人位于新庄村“垢皮山”(地名)山上的马**,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人上山砍伐林木,后将砍伐的原木销售获利5000余元。经林业部门鉴定,所砍伐马**52棵,活立木蓄积21.6392立方米。2015年4月份,被告人黄某某购买了凯里市万潮镇新庄村村民段某某位于新庄村“岭岗土”山上的林木,在办理了12.56立方米(蓄积)的《林木采伐证》后,雇人上山砍伐,在运输过程中被林业部门查获。经鉴定,所砍伐原木共179节,其中马**165节、杉木14节,活立木蓄积19.6930立方米,超伐7.133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物证红色油锯一把;证人段某某、熊某某、熊某某、文某某、孔某某、顾某某、周*、黄某某、黄某某、顾某某、黄某某、黄某某的证言;林木采伐现场调查报告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林权证》及《贵州省林木采伐许可证》;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2007)穗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到案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及未按林*部门批准核发的采伐许可证所核准的采伐数量,滥伐数量较大的林木,其行为已侵犯了国家对林业资源保护的正常管理活动,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但被告人黄某某有犯罪前科,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5000元,上缴国库。作案工具红色油锯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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