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吕某某等六人盗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勐腊县人民检察院以腊检公诉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董某某、聂某某、李**、何**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代理检察员依康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董某某、聂某某、李**、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董某某、聂某某、李**为解大板自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采伐手续,擅自雇请何*携带油锯进入云南省勐腊县关累镇国防路23公里桩下方20米半坡处的林区内盗伐林木。同年5月4日晚,被告人吕某某、董某某邀约张某某(另案处理)、叶某某(另案处理)、聂某某甲(另案处理)到盗伐林木现场解剩余木料,在返回途中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盗伐林木地权属为国有,损失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3.083立方米。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物证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董某某、聂某某、李**、何*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到国有林区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量刑幅度范围内处以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董某某、聂某某、李**、何*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董某某、聂某某、李**、何*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董某某、聂某某、李**为解大板自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采伐手续,擅自雇请被告人何*携带油锯进入云南省勐腊县关累镇国防路23公里桩下方20米半坡处的林区内盗伐杂木1珠。同年5月4日晚,被告人吕某某、董某某邀约张某某、叶某某、聂某某甲(三人已另案处理)到盗伐林木现场解剩余木料返回途中,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

2015年5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聂某某、李**、何*接到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盗伐1株树木地权属为国有,树种为南亚热带阔叶树种,不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损失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3.083立方米,折合原本材积为1.849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480元。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董某某、聂某某、李**、何*的供述、证人王某某甲、的证言、林权证、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许可证、资质证、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公安机关的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董某某、聂某某、李**、何*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到国有林区盗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3.083立方米,数量较大,六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聂某某、李**、何*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吕某某、董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某某、聂某某、李**、何*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保护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500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

二、被告人吕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500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

三、被告人董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500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

四、被告人聂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500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

五、被告人李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500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

六、被告人何*犯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500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