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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甲滥伐林木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芒市人民检察院以芒检公诉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芒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倪步男、代理检察员何宇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被告人金*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五名缅甸工人,用自己提供的油锯和砍刀,砍伐了其自有的位于芒市五**民委员会新寨小组小地名为u0026ldquo;孔**u0026rdquo;的林木。经鉴定,被采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31.9800立方米。

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如下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采伐自有林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金*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被告人金*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五名缅甸工人,用自己提供的油锯和砍刀,砍伐了其自有的位于芒市五**民委员会新寨小组小地名为u0026ldquo;孔**u0026rdquo;的林木。经鉴定,被采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31.9800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电话记录、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过磅单,五岔路林业站出具的情况说明,芒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林权证复印件,证人王某某、金**、叶某某、聂某某、杨某某、孔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某某,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金*甲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希望从轻判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自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金*甲滥伐林木立木蓄积31.9800立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金*甲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部分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金*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

二、侦查机关扣押的砍刀二把、油锯一台、木材(板材189片)、现金人民币1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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