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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勐腊县人民检察院以腊检公诉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艾某某为种植橡胶树,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采伐手续,擅自携带斧头进入云南省勐腊县勐腊农场管委会南西生产队一居民小组西北方3公里处的林区内砍伐林木。

经鉴定,被毁林地权属国有林,损失活立木蓄积量为31.878立方米。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到国有林区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审阶段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量刑幅度范围内判处被告人刑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艾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艾某某为种植橡胶树,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采伐手续,擅自携带斧头进入云南省勐腊县勐腊农场管委会南西生产队一居民小组西北方3公里处的林区内砍伐林木,并于2015年4月,在其开垦的林地内挖橡胶带和橡胶树穴。

经云南西**法鉴定中心林地、林木检验,被告人艾某某砍毁的林地现场,总面积为7.7亩,权属为国有,该林地内原有生长的乔*被砍毁,部分原有地貌被改变,开挖有种植带,被砍毁树木树种均为南亚热带阔叶树种,数量为131株,活立木蓄积量为31.878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9.1268立方米。

2015年7月13日,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尚勇派出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云南省勐腊县勐腊农场管委会南西生产队一居民小组的被告人艾某某在当地人称u0026lsquo;南糯河头u0026rsquo;附近开垦一块地准备种植作物”。经办案民警初步调查核实被告人艾某某确实在该地方开垦一块地准备种植作物,当日办案民警在被告人艾某某家中对其进行询问,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其作案的事实、经过。2015年8月4日,经公安机关传唤证传唤,被告人艾某某于2015年8月5日10时许到达公安机关指定地点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尚勇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其作案的事实、经过。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户口及违法犯罪经历、身份信息查询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甲、张某某乙的证言,鉴定聘请书、林地、林木检验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位置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国有山林权证、调取证据清单、被告人艾某某岗位承包情况、情况说明、体检结论表、检验报告单、DR医学影像报告、彩超检查图文报告单、心电图诊断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入国有林区砍伐林木,毁林面积7.7亩,损失活立木蓄积量31.87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尚未受到公安机关的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艾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20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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