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06年11月14日,河北**民法院作出(2006)冀刑一终字第2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韩**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施罪、盗窃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行贿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非法经营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五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9月25日和2012年6月20日经陕西**民法院分别减刑减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执行机关渭**狱于2015年1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3月30日在渭**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建设、王**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渭南监狱提出罪犯韩**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劳改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获24个积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24个积极,并经陕西**理局审核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韩**确有悔改表现,但鉴于其所犯罪行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犯有数罪,又系主犯,未积极交纳罚金,应从严控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韩**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29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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