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黑龙江**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12日作出了(1997)哈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1月10日经黑龙**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0日作出了(2000)源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未执行的刑罚十九年零九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3年12月19日经黑龙江**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06年5月9日经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9日作出了(2006)动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残刑十三年六个月十三日,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9月27日经黑河**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25日经黑河**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1997年12月10日入监服刑。
执行机关凤**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日。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0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