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盗窃罪,胡**脱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民法院于2002年5月16日作出(2002)岩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金庭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6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31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7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8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0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于2014年9月10日因被挑衅还手扣1分,但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3月至2015年6月共获达标分19.4分。本次履行财产刑1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刑期自2006年5月26日至2022年4月25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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