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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盗窃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山东省**民法院于2005年1月17日作出了(2005)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盗窃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脱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民法院于2007年5月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山东**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13年7月共对其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山东省微湖监狱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山东省微湖监狱提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2次、嘉奖2次的奖励,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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