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出庭支持公诉。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河南省**有限公司有能力履行(2013)舞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但在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向其送达责令其履行的执行通知书后仍拒不履行生效的(2013)舞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案发后,河南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与赵**达成协议,还清欠款。

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对检察院指控的基本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2日,河南省**有限公司由赵**担保向赵**借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并于当日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赵**催要借款,河南省**有限公司一直未偿还。赵**诉至舞**民法院,舞**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河南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赵**借款288000元及利息。舞**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向河南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3)舞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舞**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有限公司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至舞钢市公安局。2015年3月26日,河南省**有限公司与赵**达成和解协议,抵偿欠款。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供述与辩解;证人赵**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受理案件转办单复印件,送达回证复印件,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复印件、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关于被执行人河南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被执行人赵**涉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调查报告,收据复印件,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李**当庭认罪、悔罪,归案后履行了民事判决义务,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叁仟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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