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泰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张**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9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山东**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作出(2011)鲁刑三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6月15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七月四日作出(2012)岱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以组织越狱罪判处张**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原判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未执行的刑期十年零二十三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泰**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并积极履行罚金性刑罚,确认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现有考核分64.2分,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获2014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期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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