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庆犯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州**民法院于1997年6月11日作出(1997)榕刑初字第0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庆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原判强奸罪、未执行完毕刑期七年零四天,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6日作出(1997)闽刑终字第427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林*庆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原判强奸罪,未执行完毕刑期七年零四天,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1月13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8日作出(2000)闽刑执字第7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2年8月23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4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7年2月14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3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10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24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7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8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小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共获达标分9.2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9.2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2年8月23日至2015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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