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某某2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6日作出(2007)长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黄**的犯罪所得。服刑中因脱逃,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10)涵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前罪余刑九年九个月又二十九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以(2013)泉刑执字第9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5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因财产刑缴纳较少,消费高,本院于2015年9月裁定对其不予减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5)1532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二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被评为省级及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个人内务整洁;服从劳动分配,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3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累计缴纳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择优报请减刑量化得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月考核奖惩审批表、交款收据等,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安心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财产刑数额较大,仅缴纳人民币5000元,大部分未能积极履行,且月均消费高达401元,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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