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灵云(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37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灵云(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灵云(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灵云(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姚*负担300元(已交纳),由灵云(**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灵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