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郝**因与被上诉人马**、王**、孙**、马**、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08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过程中,郝**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郝学永经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郝**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46元,由郝**负担10684元,由马**、王**、孙**、马**、马*共同负担562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548.05元,由郝**负担,经本院准许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