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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马**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郝**因与被上诉人马**、王**、孙**、马**、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08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过程中,郝**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郝学永经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郝**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46元,由郝**负担10684元,由马**、王**、孙**、马**、马*共同负担562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548.05元,由郝**负担,经本院准许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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