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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53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181元,由米×负担562元(已交纳),由张**负担1619元(其中米**预交1600元,张**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剩余19元,张**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鉴定费2250元,由张**负担(米**预交,张**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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