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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