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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3日作出(2008)深龙法刑初字第1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宇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程*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宇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月16日至2015年8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嘉奖21次;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5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执行3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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