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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自2014年3月份,被告人何*甲在河间市米各庄镇张兴屯村北租用的厂房内,生产假冒河北“华美”牌橡塑保温板,2014年3月17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查获,共查扣假冒河北“华美”牌橡塑保温板340包,价值125460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查扣涉案物品照片、被告人户籍信息、办案说明、到案经过、“华美”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李*、刘*等人证言、被告人何**的供述和辩解、产品鉴定书、价格鉴证结论书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查明

公诉人庭审意见,被告人何*甲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当庭亦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何*甲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请求对自己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告人何*甲在河间市米各庄镇张兴屯村北路东租用的一处厂房内,生产假冒河北“华美”牌橡塑保温板。2014年3月17日,河间市公安局在该厂房查扣何*甲生产的假冒河北“华美”牌橡塑保温板340包。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125460元。

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何*甲到河间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何**供述:其投案。其原先在米各**保温厂打工,知道怎样生产橡塑保温板。因为“华美”牌橡塑保温板在保温板行业有一定知名度,为了挣个零花钱,2014年刚过春节,其就在米各庄镇张兴屯村村北路东边租了一个厂房,未经“华美”公司授权,生产“华美”牌橡塑保温板。厂子是其自己的,没有名称和营业执照。

2014年3月份,其在华阳保温厂购买了300多卷保温板材,自己开车拉到租用的厂房内,雇佣其妻子玉*及何行石村的海军、顺心、芬香共四名妇女,教给她们在每卷保温板上印五六个华美商标,印完商标后就把铺开的保温板卷起来,把印着华美商标的外包装包好,一卷华美牌的橡塑保温板就生产好了。其生产的“华美”牌橡塑保温板的外包装是其给卖外包装的人打电话给送来的;华美商标的印版是其自己制作了一个长约50公分,宽约15公分的木头框,在米各庄镇上让一个制广告的给制作的。其和工人干了两三天,2014年3月17日,工人们正干活时被公安(干警)查获,将生产的第一批340包假冒华美牌橡塑保温板全部扣押了。扣押的保温板都是长8米,宽1.5米,厚约3厘米规格的。

2、证人李*证言证明:其在河北华**公司办公室工作,负责打假维权。河北华**限公司生产“华美”牌橡塑保温板,“华美”牌商标是2004年8月份注册的。其发现河间市米各庄镇张兴屯村村北一处厂房内有人生产假冒“华美”牌商标的橡塑保温板,就受公司委托报了案。生产假冒“华美”牌的橡塑保温板的厂子门口没有牌子,只是在厂房生产,听说老板是米各庄镇何行石村的何**。

3、证人何*乙证言证明:其是现任何行石村会计,该村村民何**身份证上的名字叫何*甲。

4、证人刘*证言证明:2014年3月份,何*甲租了其一部分厂房放橡塑保温材料,当时约定租金是一年一万元,何*甲干了几天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其不知道何*甲放的橡塑保温板是什么样的,何*甲还未给其租金。

5、证人王*证言证明:其是华阳耐火保温材料公司经理,公司销售软件不用了,2014年销售记录没有了,其记不清何*甲有没有在该公司买过橡塑保温板了。

6、证人陈*(何**之妻)证言证明:2014年3月份,其丈夫何**让其和同村的海军、顺心、芬香去给他干活,何**教给其和海军、顺心、芬香拿着盒子往保温材料上印东西,其不认识字,印的什么东西不知道;印完东西就用白色塑料纸打包装,塑料纸上写的什么也不知道,干了几天就被公安机关查封了。何**说每人每天70元。

7、河北华**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华美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实:河北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占起;公司地址河北省大城县留各庄;“华美”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2004年8月28日至2014年8月27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8月28日至2024年8月27日。

8、河间市公安局办案说明证明:本案由河北华**限公司职员李*于2014年3月17日报案至该局,侦查人员在李*指引下到河间市米各庄镇张兴屯村一处厂房。经现场搜查,在该厂房内发现假冒“华美”牌橡塑保温板340包,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产品被当场扣押,侦查人员在搜查扣押过程中未找到被告人何**。

9、被告人何*甲的户籍信息、河间市公安局米各庄派出所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何*甲实施本案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案案发前其在该辖区及全国无违法犯罪记录。

10、河间市公安局2015年4月20日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何*甲于2014年9月15日到该局投案自首。

11、被告人何*甲生产假冒华美牌橡塑保温板的厂房照片、扣押的何*甲生产的假冒华美橡塑保温板照片、生产假冒华美牌橡塑保温板的木质印版、工作桌照片、包装纸及假冒商标照片在卷证明。

12、河间市公安局办案说明证明:本案中何*甲雇佣的河间市米各庄镇何行石村海军、顺心、芬香三名女工均外出打工,且无法取得联系。

13、河北华**有限公司产品鉴定书证明:2014年3月17日,河间市公安局查获的何某甲生产的“华美”牌Bl级橡塑保温板、华美产品合格证、华美外包装袋全部为假冒、侵权产品。

14、河间**证中心河价鉴刑(2014)99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何某甲生产的340包假冒“华美”牌B1级橡塑保温板鉴定价格为125460元。

15、河间市公安局2014年3月17日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证明:当日,该局办案人员在见证人李*的见证下,对河间市米各庄镇张兴屯村村北路东的一处厂房内进行搜查,发现大量包装好的假冒“华美”牌商标的橡塑保温板及工人们正在生产假冒“华美”牌商标的橡塑保温板。在搜查过程中未损毁任何物品,对搜查发现的假冒“华美”牌注册商标的橡塑保温板依法进行了扣押。涉案物品现存放于中国石化管**处河间输油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甲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人此项公诉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假冒“华美”牌橡塑保温板340包,依法予以没收(上述物品现扣押于中国石化管**处河间输油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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