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太原**民法院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小店刑初字第5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2年12月份以来,山西黄**有限公司(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9号)聘用的两名厨师长王**、叶*分别利用担任贵宾楼厨师长、中厨厨师长的便利条件,在供货商给山西黄**有限公司供应冻品等原材料过程中,以供货商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规格和标准作为限制货品供应的条件,主动向供货商索要回扣。经查证,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在山西黄**有限公司向太原**品商行采购原材料过程中,被告人王**收受供货回扣款1272034元,被告人叶*收受供货回扣款410298元。案发后被告人叶*家属退还山西黄**有限公司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举报材料、公司工商登记材料、王*乙陈述笔录、情况说明证实,其是山西黄**限责任公司审计部经理,其代表该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该酒店二名厨师长叶*、王**在工作中从太原市良之隆冻品商行曾某处收取回扣。

2、抓获经过证实,二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

3、任命书、名片、证明材料证实,二被告人在山西黄**限责任公司分别担任餐饮部厨师长。

4、劳动合同书、工资表证实,二被告人与山西黄**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情况。

5、厨师长岗位职责证实,山西黄**限责任公司对厨师长的岗位职责规定,厨师长具体负责预定及验收厨房每天所需原材料,并禁止厨师长在验货过程中吃、拿、卡、要,禁止串通供货商以次充好,抬高价格拿回扣。

6、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证实,供货商曾*与被告人王**、叶*等人通话情况。

7、手机短信息截图证实,二被告人与供货商曾某之间结算回扣款的短信息记录情况。

8、供货明细单证实,2013年供货商曾某向山西黄**限责任公司供应冻品的情况。

9、山西黄**限责任公司数据统计表证实,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该公司四个厨房主要产品使用量的情况。

10、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数据统计表、情况说明证实,山西黄**限责任公司对2013年二被告人受贿金额的统计情况。

11、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单、受贿明细表、情况说明证实,侦查机关经调取二被告人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单,并对曾*给该二人银行转账的数据进行统计,自2012年12月1日至案发前,曾*给被告人叶*转账410298元,给被告人王**转账1352034元。

12、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二被告人用于受贿银行卡被依法扣押,后被发还其家属。

13、银行交易凭条、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单证实,被告人王**与曾某之间存在8万元借款的事实。

14、收款收据证实,被告人叶*的家属代为退还山西黄**限责任公司26万元。

15、证人曾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在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其与孙*作为王**的证人出庭作证,其所讲其与王**、孙*之间三角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该三人之间不存在该项借款。

16、证人曾*的证言笔录证实,我在太原市开了一个卖海鲜和冻品的商行,店铺名字是太原**冻品商行,我是该店铺的负责人。山西黄**有限公司的冻品都是我供的,每年和黄河京都大酒店的往来款大约是近一千万元,我们商行卖给黄河京都酒店主要是冻品。黄河京都大酒店相对我们来说也是一个大客户,购买量比较大,当他们酒店需要海鲜、冻品以及其他水产品时,他们酒店的厨师长叶*、王**、李**、李*乙就会给我打电话说需要什么产品,然后他们的酒店的人过来买,是他们公司的采购部人员拿上现金到我们商行进行现场交易,到了2013年10月份之后,我们商行和酒店签订了供货协议,按照协议的要求先由我们商行给酒店送货,然后一个月酒店结算一次。2013年全年,我们商行和酒店的交易量大约是1000万元吧。黄河京都大酒店的采购部负责人是李*丙,有些产品的采购是由李*丙负责,但是好多用量大的产品的采购都是由厨师长叶*、王**指定的。有时指定我们商行,有时也有别的商行的产品。因为黄河京都的采购流程是这样的,厨师长会不定时更新菜品,但是菜品在哪家买还是厨师长说了算。因为厨师长对整个餐饮部购买的原料质量把关负责,所以厨师长有权选择哪家供货商为酒店送货。当餐饮部需要产品时,厨师长就会给我们供货商打电话,告诉我们需要什么产品,数量是多少,并协商好了价格是多少,然后厨师长告诉酒店的采购人员到我们家商行买,我们负责给酒店送货过去。厨师长在这个购买过程中可以吃回扣,叶*和王**比较多些,李**和李*乙少一些。厨师长如果吃不上回扣的话,下次人家就不在我们家购买了,我们也就没有利润了。我们做生意的也不容易,谁想主动给别人回扣呢,但是我不被动的给他们回扣,他们就想办法,不是说我的货有问题就是找别的理由,不让我送货。我家的产品价格肯定要比同类产品高一些,因为在黄河京都付给我们的货款中还包括了我支付给叶*、王**厨师长的回扣呀,当然价格会高了。其实他们厨师长拿回扣最主要的叫花胶仔,这种产品市面上比较少,这种花胶仔每月黄河京都的用量在3000斤左右,每斤花胶仔的价格是85元左右,也就是说黄河京都是以85元一斤买回去的,采购完后,我每斤给厨师长的回扣是20元左右。由于这种花胶仔最开始的时候是由王**发明和使用的,而且叶*是中厨的厨师长,用量最大的,但是由于从最开始给花胶仔20多元的回扣是打在王**的卡上,所以这个习惯一直沿用着,当酒店里的叶*、李*乙需要使用花胶仔时,使用后的回扣都是通过王**的卡收受回扣的,当王**收到回扣后,在这20元的花胶仔回扣中,每斤抽取3元-4元的回扣后,再将剩下的16元回扣,按照叶*和李*乙的需求量给了他们。正是因为叶*的中厨房用量很大,所以王**才觉得要控制和抽取里边4元的回扣。我给王**的回扣里并不全是给王**的,因为在采购的时候我和叶*、李*乙就电话沟通好了,花胶仔的回扣是通过王**之后再分给叶*和李*乙。当叶*和李*乙的厨房需要使用花胶仔时,也是先电话和我联系了用量后,我将它们厨房需要的花胶仔发给黄河京都,然后叶*和李*乙的回扣通过王**后,由王**再分配给叶*和李*乙。我给叶*的回扣除了花胶仔的回扣外,其他的回扣都是直接打在叶*的银行或者给了叶*本人现金了。2013年里,一共给王**的卡上打了约100多万元的回扣,这100多万元里有很大一部分是花胶仔的回扣,因此王**收到的这100多万里包括了叶*和李*乙的花胶仔回扣。我不清楚王**给叶*和李*乙回扣多少,自己留了多少,但是可以肯定的说王**实际收到的回扣没有100多万。叶*从我这里拿的全部回扣大约是70多万吧,我从银行卡转账给叶*大约40多万元,花胶仔的回扣都是从王**那里给叶*的。如果王**不给叶*和李*乙的话,叶*和李*乙就不使用花胶仔了,也就得不到回扣了啊,正是因为花胶仔的用量多,回扣高,这些厨师长才会使用花胶仔。从我的出库单和黄河京都酒店的统计数据来看,叶*的中厨房采购的金额大约为413万元,因此叶*的回扣是最多的,估计叶*收到的回扣超过100万了,但是叶*收取的有的回扣是现金,有的回扣是别人给的,最主要的是叶*收取的花胶仔的回扣都是给了王**了,王**再给叶*,所以叶*的回扣数额就小一些。而王**的贵宾楼采购数额大约为185万元,李*乙的水晶宫厨房的采购金额为152万元,因此可以估算王**收到的回扣不是最多的,王**的贵宾楼厨房采购金额总共才185万元,王**应该不可能一个人收取100多万元的回扣,他收取的回扣里是包含了叶*和李*乙的收取的花胶仔的回扣,所以王**的银行流水数额就大一些。在2013年9月之前,我给叶*和王**的回扣基本是每半月一次,一月两次左右,给叶*和王**的回扣也是同步进行的,也就是说要给两人都给。但是到2013年国庆节左右时,我手头比较紧,所以我给回扣就不是很及时了,由于王**人品不错,所以到了2013年10月份以后,我就没有再直接的给叶*回扣,比如花胶仔的回扣我是通过王**给的叶*,所以叶*在2013年10月份以后,都是通过王**手里拿上的回扣。2013年10月之前,我给叶*和王**的回扣金额都是按照具体的采购数量来详细的计算出来的,所以每次的回扣金额也是有零有整,基本都不是整数,而2013年10月份之后,通过王**给的叶*和李*乙的花胶仔回扣都是我整数给的王**,然后王**再分给他们。大部分是通过网银从我的银行卡转账给叶*和王**等人的银行卡的,也有少部分是通过现金给的,现金没有什么凭证,网银是有记录的。在2013年国庆节左右,我的资金周转就比较困难,我就和王**说能否借钱给我用一段时间,王**说也没有很多,于是在2013年10月10日晚23点左右,王**通过他的建设银行卡和农业银行卡给太原**冻品商行刷了8万元,相当于就是王**借给我8万元,分了3笔,23点01分用王**尾号是0814的农业银行卡给我商行的POS机刷了4万元,23点05分用王**尾号为1386的建行卡给我商行的POS机刷了2万元,23点06分用王**的尾号为0446的建设银行卡我商行的POS机刷了2万元。在2013年10月25日,我又将8万元还给了王**。一笔3万元、一笔5万元,通过网银还给了王**。这个网银平常也是我给叶*和王**回扣的这个卡,所以这8万元是我和王**的借款关系,不是收取的回扣的金额。

17、证人李**的证言笔录证实,我在公司从入职至今一直负责酒店餐饮的采购工作,采购主要是负责黄河京都大酒店的贵宾楼餐厅、中厨餐厅、自助餐餐厅、水晶宫餐厅和员工餐厅所需的食品原材料。在近两年来,我们的海鲜冻品主要是从五龙口的一个叫做太原**品商户购买的,这家的老板叫曾*。我从2006年来了酒店后干采购,本来是酒店所需要的原材料都是由采购部门负责的,但是由于我们出去把原材料买回来后,厨师长就开始挑三拣四的挑毛病,说我们采购部门采购的原材料不符合菜品的标准,而且做出来的味道也不正宗。所以经过这么几次后,我们采购部门也不敢擅自做主了,只能按照厨师长指定的供货商进行采购,在近两年来冻品这一块基本都是在曾*这儿购买。在前年的时候,每天早上采购时叶*和王**主动带上我和财务到曾*那儿去采购,在去年的时候王**和叶*亲自去的次数少了,但是叶*和王**提前和供货商曾*在电话中沟通好,我们只要按照他们电话中沟通好的采购或人家供货商送货就可以了。曾*没有给过我钱,给了我也没什么用处。叶*和王**是被抓之后我才知道他们从曾老板那里拿回扣的事情。

18、证人武某丙的证言笔录证实,我2011年至今担任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山西黄**有限公司的全面经营和管理。我们厨师长负责整个厨房的菜品、厨房菜单的制定、整个厨房的食品安全,检查原材料的质量。检查原材料的质量就是决定采购人员采购回来原材料的质量的好坏,根据厨师长们个人要求来决定。我们各个餐厅的原材料采购分两种方式,一种供货商供货,另一种是酒店自采。酒店自采主要就是冻品,包括冻虾、冻鸡、冻鸭等这些产品。酒店自采就是厨师长首先对所需的原材料下单,然后交给采购,采购到市场上询价、挑选产品,再由财务对选好的原材料商家付款、提货,最后由厨师长对选购回来的原材料进行把关验收。厨师长前往市场的作用和目的主要是把控产品的质量,选定哪个商家的产品符合要求。我了解到主要是有一家姓曾的给提供些冻品,其他家的我不清楚。这些厨师长没有给过我一些费用。

19、证人秦*的证言笔录证实,我主要是负责中厨餐厅的配菜。我们餐厅需要的这些菜的原材料一般都是厨房下单,厨师长对下的单进行签字,然后交给采购,采购去买,也有时候采购和厨师长一同出去购买。我们厨房所需要的原材料厨师长说了算,因为每天下的菜单都是厨师长最后定买什么。

20、犯罪嫌疑人李*乙的讯问笔录证实,我现在是山西黄**有限公司中厨水晶宫餐饮部厨师长。我认识曾*,他是太原**品商行的负责人。他给我们酒店送货呢,我通过王**认识的他。曾*送的主要是冻品,包括花胶仔等等。这些货比市场价高一些吧,这些价格都是采购和供货商谈的。我个人和曾*没有任何的生意往来,也没有任何的债务纠纷。曾*给我打的款是他给我卡上打的回扣,因为我们酒店用了他的货物了,曾*因为给我们厨师长的回扣,所以价格就高了。货品的价格是由采购定的,具体事宜是王**和曾*商量的,我每次下了冻货的单子之后,王**和曾*根据单量给我回扣。我在黄河京都工作期间共获得回扣4万多,第一次得回扣是2013年中秋节前后,曾*直接给我打过一次,打了2万多元,剩下的是王**按照我每个月使用冻品的数量给我的回扣。因为我没有银行卡,曾*按照我的指示把回扣打在了我老婆的银行卡上,具体哪个银行开的我记不清楚了。曾*和王**给我回扣是按斤算,具体哪个品种有多钱的回扣我不清楚,王**给我多少我拿多少。因为主要是他和曾*联系,他资历比较老,回扣都是由他统一结算,然后再给我分,每次都是现金,从去年中秋节开始,我陆陆续续从王**处分得接近2万元的回扣,曾*给王**的回扣是多少我不清楚。

21、被告人王**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我是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的山西黄**有限公司中厨餐饮部厨师长。我是2007年11月应聘的贵宾楼厨师长。贵宾楼就是专门做包间的饭菜,我负责的是零点的菜品,零点就是零散的客人。作为贵宾楼厨师长,我的工作岗位职责公司有专门的规定,一、协助总厨做好厨房宴会的组织管理工作,总厨不在时代办行使其职责。二、参加餐饮部晨会,安排宴会厨房的生产检查并督促切配、炉灶的操作程序进行生产。三、与总厨一起参与研究制定宴会菜单,协助总厨制定菜肴规格和制作标准,参与研究开发新产品以及推销活动,向采购部门提供所有原材料的规格和标准。四、督导下层工作,履行岗位职责,主持高规格以及重要客人菜肴的烹制工作。五、具体负责预定以及验收宴会厨房每天所需的原材料,负责原料、调料申领审签,负责本厨房成本控制等等内容吧。我基本履行了我的职责。我认识曾*,他是太原**品商行的负责人,是因为他给我们酒店送货认识的,送的是冻品,具体包括花胶仔、巴西肉、纹身菜等等。这些货的价格稍微高一些吧,价格都是采购和供货商谈的。主要是供货商的确定由采购定,但是采购回来的冻品的质量如果不合格了,作为厨师长,就可以说把货物退回去。我个人和曾*没有任何的生意往来,也没有任何的债务纠纷。曾*给我的建设银行卡上打的款那是给我的回扣,因为有了给我们厨师长的回扣,所以价格肯定高,我们厨师长和供货商曾*把回扣的数额说好了。当我们酒店需要上新的菜品时,我就会问曾*有什么新品种,他说有就拿到酒店里来先试验,试验成功后,曾*说某种品种的菜肴回扣是多少,我同意后,就让我的副手下菜单,下了菜单后,将菜单交给采购,采购就会拿着菜单到曾*那里买货,然后当曾老板把货品送到酒店入库后呢,我的贵宾楼就用了货品了,然后曾*就会按照所送的货物的种类,每种菜品的回扣,将提成打给我银行卡上。菜品的回扣在我们酒店购买菜品之前,我和曾*就商量好了。不是每种菜品都有回扣,是一些纹身菜、花胶仔等才有。曾*给我们酒店送货之后,大约十天左右打一次回扣,回扣是曾*直接打款到我的建设银行卡里的,尾号是2126。曾*每次打完回扣款之后就会打电话告诉我说钱打上,已经给完了,会告诉我具体的回扣数额。在2013年,曾*打给我的卡上的回扣106万元我认可,但是这并不是由我全部支配的,我只是支配了部分。这106万元里,我自己拿到手的大约是30万元,我给了叶*有大约30万,给了公司的武*甲大约30万,给了李*乙10万元左右。因为叶*是中厨厨师长,相对来说用量比较大,所以他的一部分从曾*的回扣也是通过我从曾老板拿上后给他的;因为武*甲是我们的领导,有回扣的菜品里,叶*和武*甲是各一半;李*乙是水晶宫的厨师长,所以他从曾*这儿拿的回扣也是通过我的,因此我拿上回扣后会给他们。我给他们的都是现金,没有证据,只是有两次是通过我的建设银行卡给叶*打过一万多元。我收到的30余万元由我自己支配了,有的用在家里,有的消费了。

从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我的银行卡上的130万元的回扣我没有全部支配,有8万元是我和曾*的借款,剩余的那么多款,我真的没有收取那么多回扣,因为我做的是零点,我们的用量不是特别大。其中回扣比较大的一种是花胶仔,花胶仔的一斤采购价是83元,回扣是每斤20元,由于花胶仔的用量比较大,所以花胶仔的回扣是最大的。由于我和曾*认识后,个人相处的也不错,再加上我用花胶仔推出新菜后,他们才用的,所以花胶仔的每斤20元回扣里,当时说好的给我自己约留每斤3元的回扣,剩余的17元都给叶*、李*乙、武*丙了,利益共享嘛,但是他们不同意,所以花胶仔的回扣全部给他们了。中厨、水晶宫使用花胶仔时,由叶*、李*乙直接和曾*联系用量,然后回扣通过打在我的卡上,然后花胶仔的回扣由我再分配给叶*和李*乙,所以我的卡上收到的金额比较大。其实这些回扣,都大部分分配给别人了。我说的是实话,虽然我的银行卡上收了一百多万元,但是由于武*丙是我们的总经理,我肯定得给他啊,不给他他把我们告给公司了。叶*是中厨,都是包饭多,用花胶仔的量也大,所以叶*收的花胶仔的回扣都是曾*通过我给他的。若我不分配给叶*,叶*就不用花胶仔了,但是他实际用的花胶仔的量比我的大多了。李*乙是水晶宫厨房,他用花胶仔也是他和曾*联系好后确定用量,然后李*乙的回扣也是打在我卡上,然后由我分给李*乙,再加上李*乙是本地人,不给他回扣的话,他能让了我。所以,我的银行卡上的回扣,通过我又大部分分配给别人了。我给他们都是现金,所以没有证据,给叶*卡里转了一万多元,就是我给他回扣的部分证据。给叶*、李*乙、武*丙的钱我确实给了,但是都是现金,而且给的时候只有我和对方一个人。收取回扣的规律大约就是送货之后的十几天吧,回扣的金额是按照采购的物品和数量计算,回扣的金额是不同的金额,有零有整。给我回扣的同时,叶*、李*乙也有。从2013年10月后,新的王*上任后管理的紧,也采取了购销合同的方式,结款慢,我们拿回扣不多了,数量和次数都少了,曾*打给我的钱,都是整数的,我又分配给武*乙、李*乙、叶*了。采购合同就是曾*直接和黄河签合同,签合同后付款就有拖欠了,曾老板拿钱慢了,我们的回扣就少了,所以2013年10月份之后就不多了。

我和曾*的借款是在2013年国庆节左右,我听曾*说手头紧,于是在某一天的晚上,我到了他那里店里后,用我的农行卡、建行卡,刷了三笔共8万元给曾*,大约过了半月后,曾*将8万元给我还回来,打在了我的卡上。

22、被告人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我是从2007年8月份开始担任太**店区平阳路的山西黄**有限公司中厨天地一家厨师长,我主要负责的是中式菜品,酒店有十多个大厅,可以办婚宴等,我主要是负责婚宴等包饭的厨房的菜品。作为中厨厨师长,我的工作岗位职责公司有专门的规定,一、协助总厨做好厨房宴会的组织管理工作,总厨不在时代办行使其职责。二、参加餐饮部晨会,安排宴会厨房的生产检查并督促切配、炉灶的操作程序进行生产。三、与总厨一起参与研究制定宴会菜单,协助总厨制定菜肴规格和制作标准,参与研究开发新产品以及推销活动,向采购部门提供所有原材料的规格和标准。四、督导下层工作,履行岗位职责,主持高规格以及重要客人菜肴的烹制工作。五、具体负责预定以及验收宴会厨房每天所需的原材料,负责原料、调料申领审签,负责本厨房成本控制等等内容吧。正常的日常工作我都能认真做好,就是存在拉回扣的问题。拉回扣就是我们酒店的供货商给我们酒店餐厅供货,然后我找供货商要回扣。主要是姓曾的给我们酒店供冻品,还有一个是给我们供调味品,零星供应鱼虾的姓林的老板。我主要是从2012年9月份开始问供货商收取回扣的。我们出来打工就是为了赚钱,要回扣的话就有额外收入,有过一次之后就像吸毒一样上瘾,所以就要了。因为我是厨师长,我有权利决定供货商供来货的好坏,如果供货商不给我回扣,我就会挑毛病说他们家的菜不行,不能达标,直接就导致供货商无法给我们酒店供货。我们酒店有很大的需求量,好多供货商都想过来给我们送货,但是我要挑他们的毛病,他们就无法供货,这样他们就会来找我谈供货的事情,然后我就和他们提给我回扣,因为供货商考虑到我们酒店需求量大这一因素,他们就会答应我的要求,给我回扣,到后来我就给他打电话,和他讲每个月给我们供货多少,然后我要提多少钱,如果你不给我回扣,我就给你挑刺,你就不用送了。2013年以来,我一共从姓曾的那里拿到大概是30多万元的回扣。我就是给老*打电话,我一个月要你多少货,你要给我多少回扣,如果你要不给我回扣,我就给你的商品挑毛病,你就不用给我们送了。我们公司正常的采购流程是每天我下单,写明白第二天需要什么,然后交给采购,采购出去选货。采购会在市场上选回各家的部分货,然后我们厨师长进行验货,并对采购的货进行试验做菜,觉得哪家的菜好,做出来的味好,就确定这家为定点的供菜点。采购采回来的菜,我们厨师长认可后,就点好供货商,然后我就和供货商联系,如果你要不给我回扣,我就挑你们家货的毛病,让你们无法送货,这样供货商就给我回扣。我拿的这些回扣就是我一个人的,不和别人分享,这些钱由我自己支配。除了姓曾的给我回扣之外,还有一个姓林的老板,他给过我大约十多万元的回扣。姓曾的给我的回扣有时是通过银行卡转账,有时是通过王**给我转账。姓曾的给我转账到我建设银行的卡上,尾数6796。姓曾的通过王**具体给我多少钱不记得了,但是按照每使用1斤花胶仔,给我额外的4元回扣。额外就是除了事先我和姓曾的约定好的每斤回扣20元之外,姓曾的再通过王**给我4元的回扣,因为我的用量大。花胶仔这批货最初是王**和曾*联系的,后来我问曾*要回扣,但是使用过程中我发现我的使用量相当大,所以就要求额外的每斤4元的回扣,曾*就说通过王**来给我。姓曾的给我回扣的规律我也没有研究过,就是每次都是供了货之后给我打回扣款。老*给我们送的主要是冻货,还有鲜花。冻货主要有虾、鸭、珊瑚丝、牦牛柳、排骨、花胶仔、榴莲酥等好多冻品。牦牛柳每袋收取回扣6元、花胶仔每斤收取回扣20元、榴莲酥每袋收取回扣10元、纹身菜每袋收取回扣6元、藏乌鸡每只收取6元,除了这些还有一些物品,我记不全了。这些货物的价格是多少我不清楚。因为他定价有时是不一样的会浮动,价格定的低我的回扣也会少,价格定的高我的回扣也会高。这些货的价格肯定比其他家同样货的价格略高一些。但是因为我能收取回扣,而且这家的货比较好,所以用这家。姓曾的叫曾*,在太原市五龙口做冻品销售。我们酒店除我之外还有三个厨师长,分别是王**、李**、李**。公司是不允许我们要回扣的。

23、户籍证明证实了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叶*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中被告人王**收受回扣款1272034元,被告人叶*收受回扣款410298元,均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二、被告人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三、二被告人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叶*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王**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1、其收受回扣1272034元中有部分款项用于代为转付约80万元等,系原审认定事实错误。2、其主观恶性比较小,原审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明显过重。

上诉人叶*的上诉理由:其有退赔情节、认罪态度好,原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过重。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叶*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中被告人王**收受回扣款1272034元,被告人叶*收受回扣款410298元,均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上诉人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叶*的家属代其退还山西黄**限责任公司26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王**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收受回扣1272034元中有部分款项用于代为转付约80万元等,系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在案证据证实,其将回扣转付别人约80万元等的理由只是本人的辩解,亦无证据予以佐证,且即使该辩解真实,其也构成共同犯罪,应对全部数额承担刑事责任,故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并无不当,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王**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主观恶性比较小,原审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明显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依据上诉人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叶*提出”其有退赔情节、认罪态度好,原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依法对其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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