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喀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未缴纳)。刑期自2009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内蒙古**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〇一四年五月二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94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26日至2015年4月25日,累计考核分395.3分,记功五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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