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尚**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004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后被告人尚*雨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八日作出(2012)赤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赤峰**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赤刑执字第81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政治学习,考试平均成绩为85.5分。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认真遵守操作规程,2013年12月至2015年4月在**监队从事监督岗工种,累计获考核分221分,记功3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尚国雨减去剩余有期徒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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