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集资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内蒙古**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07)赤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国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国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作出(2007)内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判决,维持赤峰**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07)赤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蔡*国、李**、鄂**、吴*、王*、孙**、崔**、王**、杨*、原审被告人何**、蔡*和、马**定罪量刑部分和对原审被告人徐**量刑的判决部分,即上诉人蔡*国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并核准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上诉人蔡*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08年6月2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11)内刑减字第15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蔡*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13)内刑减字第126号刑事裁定,将蔡*国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改为自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三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蔡**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平均为90.13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小型变压器劳动中,自2012年7月至2015年4月期间,累计获计分考核分571.53分,获记功八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蔡**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30年6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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