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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敖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5000元);被告人丁*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4400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平均为98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小型变压器劳动中,自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间,累计获计分考核分271.23分,获记功四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u0026amp;lt;br/u0026amp;gt;审判员汪**u0026amp;lt;br/u0026amp;gt;代理审判员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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