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赤峰**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作出(2011)元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赤峰**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3)赤刑执字第12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平均成绩83分;该犯在从事护工及后序工期间,服从管理,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自2013年6月26日至2015年4月25日,累计获考核分192.7分,记功3次,结余考核分12.7分,属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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