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辽宁省**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沈**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2009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止)。2012年11月7日,经辽宁省**民法院(2012)铁审刑执字第007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止)。2014年2月27日,经辽宁省**民法院(2014)铁审刑执字第001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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