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2年7月11日以(2012)铁银刑初字第00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附加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9年9月22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1月22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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