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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谭**信用卡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连刑初字第00179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谭**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0.00元。被告人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申请撤回上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谭**撤回上诉。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5)连刑初字第001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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