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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高某某、鄢某某、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高某某、鄢某某、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韩某某、高某某、鄢某某、周某某经他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打着u0026ldquo;中绿**限公司u0026rdquo;的幌子,在德惠市内开展传销活动。以推销u0026ldquo;康复德牌珍益胶囊u0026rdquo;为名,要求每人交纳2900元人民币获得加入资格,拉人入伙,按五级的方式对加入的传销人员进行管理,以发展人头数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以发展成员多少作为晋升级别的依据,并以晋升级别后提取不同的奖金为诱饵,诱使多人参加该组织,后要求参加者继续发展新成员,大肆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网络,从中牟取暴利。经查,案发时,被告人韩某某在传销组织中已达到经理级别(A级);被告人鄢某某、周某某在传销组织中已达到科长级别(B级);被告人高某某在传销组织中已达到主任级别(C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高某某、鄢某某、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某某、高某某、鄢某某、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韩某某、高某某、鄢某某、周某某经他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打着u0026ldquo;中绿**限公司u0026rdquo;的幌子,在德惠市内开展传销活动。以推销u0026ldquo;康复德牌珍益胶囊u0026rdquo;为名,要求每人交纳2900元人民币获得加入资格,拉人入伙,按五级的方式对加入的传销人员进行管理,以发展人头数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以发展成员多少作为晋升级别的依据,并以晋升级别后提取不同的奖金为诱饵,诱使多人参加该组织,后要求参加者继续发展新成员,大肆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网络,从中牟取暴利。经查,案发时,被告人韩某某在传销组织中已达到经理级别(A级);被告人鄢某某、周某某在传销组织中已达到科长级别(B级);被告人高某某在传销组织中已达到主任级别(C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口证明,临时羁押证明等;2、证人温某某、何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高某某、鄢某某、周某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审讯光盘等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高某某、鄢某某、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高某某、鄢某某、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韩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鄢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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