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王*飞行贿罪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4)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崔**受贿罪,于2014年9月16日由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辩护人尹**、被告人崔**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中止审理一次,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23日,被告人王**以榆树市万禾粮油**公司的名义与榆树市粮食局签订了农户科学储粮仓专项工程生产安装合同u0026rdquo;后,为骗取国家对科学储粮仓的补贴资金,分别向榆树市太安乡共7个村的村干部共15人行贿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4800元后,由受贿人员在农户没有购买科学储粮仓的情况下,为王**提供农户身份证件,填报虚假申报资料,签署虚假接收科学储粮仓意见,骗取国家对科学储粮仓补贴资金353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2年9月某日,被告人王**联系时任太安**党总支书记郑某某,在农户没有实际购买科学储粮仓的情况下,让其提供农户身份证件,虚假签收并答应给郑好处费。郑某某召集村组干部刘**、李**、张**、李*乙、孔繁荣(均已判刑)、杨**(已死亡)开会研究此事,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后,由上述人员分别为王**提供了农户身份证件及虚假签收意见,郑某某收取被告人王**好处费22500元后被上述七人分掉。

期间,被告人王**采取上述手段,分别向太安**支部书记张*乙贿送6000元,向太**支部书记郭某某贿送10000元;给艾*甲好处费10000元后又通过艾*甲向西**支部书记艾*乙、腰乡村支部书记娄某某各贿送5000元;向丰产村支部书记高**、会计唐某某各贿送9000元(上述受贿人员均已判刑)。向时任太安乡光阳村1组组长被告人崔**贿送11340元。

被告人王**通过上述行为骗取了200套科学储粮仓国家补贴金人民币353000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编报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国家对科学储粮仓补贴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行贿罪;被告人崔**收受他人钱款,并帮助王**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但辩解及辩护意见认为,其实际生产了科学储粮仓,实际销售给太安村10套、光阳村10套、太安村10多套、杨**拉走38套、还有一个村,记不清是哪个村有14套。我认罪,我是初犯、没有前科,对我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关于事实方面。被告人构成行贿罪和合同诈骗罪的指控成立,对指控的行贿罪数额没有异议,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200套科学储粮仓的国家补贴款353000元的数额有异议:

因为被告人在第三次庭审中供述,以前关于科学储粮仓的销售情况撒谎了,向太安乡销售的科学储粮仓套数并不是各村给出具的收条上数量,实际上向中标标段的太安乡太安村销售了8套,向光阳村销售了10套,向三号村销售了14套,这一情况不但有被告人本人供述还有太安乡当时的村长郭某某在检察机关的第三次笔录陈述以及三号村当时的村长郑某某、会计刘*甲、2组组长李*乙在(2013)榆刑初字388号卷宗庭审笔录77页至84页的庭审笔录记载的三人供述和本案的另一被告崔**供述予以证明,所以,能够认定本案被告人王**向中标标段的这三个村共计销售出了32套科学储粮仓,这32套科学储粮仓的补贴款是被告人依法应得的,人民法院在认定王**诈骗补贴款款中把这32套科学储粮仓的补贴款予以扣除,除此之外,被告人还供述杨**拉走了37套,虽然这一情况因为杨**的死亡,而无法核实,但是请求法庭在考虑这一情节。

(二)量刑方面。1.导致被告人因涉嫌犯罪站在今天的被告席上,有着一定外界因素,首先一方面吉林省粮食局的文件及合同中要求生产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粮仓建设任务,并硬性规定了交货时间,另一方面还采取是农户自愿购买原则,同时约定需方不购买的责任由供方自己承担,这就使得生产方面临着不购买原材料不积极按时生产就无法完成合同任务,完成了生产指标,没人愿意购买卖不出去损失只能由生产方自我承担损失的尴尬境地。所以当本案被告在农户不愿意购买的情况下通过行贿的方式推销粮仓,因此说被告人的犯罪有着被告人很无奈的因素。

2.另外本案被告人不是那种签订合同后根本不购买原材料、不生产的犯罪,相反被告人取得合同后,积极购买了原材料(刑事侦查二卷第6页材料检验报告印证了这一情况),为生产科学储粮仓进行了积极准备,这能够说明被告人的初衷是想通过合法的渠道取得补贴款,可是生产后在销售推广科学储粮仓过程中遇到了被告人始料不及的阻力,老百姓并不认可这项惠民工程,导致他的科学储粮仓销售不出去,这使得被告人不但挣不到钱,反而会赔上材料费、人工费,导致被告人滋生了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补贴款的犯意,所以说被告的犯罪主观恶性不深。

3.被告人诈骗数额较大,诈骗所得用于了弥补购买原材料费用和支付工人工资,还具有返赃情节。

4.被告人本次犯罪以前无前科劣迹和其他违法犯罪情形。

5.被告人在行贿罪上还具有坦白、自首和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6.在合同诈骗罪上由最初的不认罪,到第三次庭审向法庭表示认罪,并且如实供述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较大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意见,但认为是为了完成村里交给的工作任务,上指下派,才触犯法律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2年7月23日,被告人王**以榆树市万禾粮油**公司的名义与榆树市粮食局签订了农户科学储粮仓专项工程生产安装合同u0026rdquo;,之后为骗取国家对科学储粮仓的补贴资金,向榆树市太安乡七个村的村组干部共十五人行贿84840元。上述受贿人员在只有少数农户购买科学储粮仓的情况下,为王**提供本村其他农户身份证件,填报虚假申报资料,签署虚假接收科学储粮仓接收单,骗取国家对科学储粮仓补贴资金人民币296520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2年9月某日,王**联系时任太安**党总支书记郑某某,让其提供农户身份证件,虚假签收并答应给郑好处费。之后郑某某召集村组干部刘**、李**、张**、李*乙、孔繁荣(均已判刑)、杨**(已死亡)开会研究此事,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后,由上述人员分别为王**提供了农户身份证件及虚假签收意见,郑某某收取被告人王**好处费22500元后被上述七人分掉。

期间,王**采取上述手段,分别向太安**支部书记张*乙贿送6000元,向太**支部书记郭某某贿送10000元;给艾*甲好处费10000元后又通过艾*甲向西**支部书记艾*乙、腰乡村支部书记娄某某各贿送5000元;向丰产村支部书记高**送6000元、向该村会计唐某某贿送9000元(上述受贿人员均已判刑)。向时任太安乡光阳村1组组长被告人崔**贿送11340元。

2012年度榆树市太安乡农户实际购买科学储粮仓32套,其中三号村14套、太安村8套、光阳村10套。王**实际获得200套的国家补贴资金,通过上述行为骗取了168套的国家补贴金296520元。

被告人崔**在时任太安乡光阳村1组组长期间,在落实科学储粮仓工作,收受王**好处费1134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退赔赃款72000元,崔**退赔赃款1134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检察机关于2013年5月6日对王**行贿一案立案侦查。榆树市检察院在侦查王**涉嫌行贿一案过程中发现王**伙同崔**利用农户的身份证复印件骗取国家科学储粮仓补贴金,遂将此合同诈骗部分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3年5月23日决定对王**、崔**合同诈骗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同年5月23日将王**抓获(此前其因涉嫌行贿罪被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已先行拘留),同年7月8日崔**到榆树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因其传唤不到案,后逃跑并被列为网逃,在逃跑途中被乘警抓获。

2.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情况说明证实,王**一案该院于2013年初接到举报,打电话通知王**来到该院,主动交待犯罪事实。

3.包头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证明证实,上网逃犯催晓凤于2013年11月2日羁押于该看守所,同年11月5日由榆树市公安局公安人员押解出所。

4.榆树市粮食局农户科学储粮仓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证实,2013年1月17日榆树市粮食局审批的榆树市万禾粮油**公司农户科学储粮仓款总数为80万元,套数200套。

5.汇款凭据、收据存根、证明、非税入收入缴款书收据证实,2013年1月21日榆树市万禾粮油**公司收到粮食局的玉米楼款709400元整,并给付其管理费32000元;2013年1月22日榆树市粮食局向榆树市万禾粮油**公司汇款677400元,王**出据的收条一枚。

王**向榆**政局上缴公安机关没收款72000元,崔**向榆**政局上缴公安机关没收款8800元。

6.2011/2012年度科学储粮仓已备案存档农户资料及统计表证实,榆树市万禾粮油**公司名下的,太安乡各村200户使用的科学储粮仓总数为200套,其中西龙村55套、光阳村37套、兴国村26套、丰产村64套、腰乡村18套。其中涉及光阳村40套,有10套实际购买,其中有3套粮食局未结算。

7.收条及接受单证实,出具的收到万**司玉米楼子的收条及各村签收的科学储粮仓接收单。太安乡三号村70套、兴隆村30套、丰产村66套、幺乡村52套、西龙村48套、太安村100套、光阳村40套。

8.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榆树市万禾粮油**公司登记的相关信息。

9.任职证明、太安乡村总支成员名单、太安乡各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证明证实,娄某某、艾**、高**、唐某某、张**、郭某某、郑某某、张**、李**、刘*甲、孔繁荣、李**、崔**等村组干部的职务,任职时间等自然信息情况。

10.中标通知书证实,榆树市万禾粮油**公司就科学储粮仓采购的中标情况。

11.吉林省榆树市2011/2012农户科学储粮仓专项工程生产安装合同证实,2012年7月23日榆**食局与榆树市**有限公司签订的生产安装科学储粮仓500套的合同全文。

12.吉林省粮食局关于下达2011年度全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证实,关于科学储食仓具体操作相关规定。

13.榆树市太安乡政府情况说明证实,该乡2011/2012年度科学储粮仓是按照市政府要求,于2012年8月份召开村总支书记会议(只是工作布置,没有形成会议记录)按照各村土地面积,结合市政府的任务数,给各村安排布置任务数。要求各村如有购买的,按照农民实际需要,把数量报到乡经营管理站,并把钱款和购买储粮仓农户的身份证交到乡经营管理站,然后由经营管理站和厂家进行转帐。11月份,生产厂家负责人王**拿着粮食局的一个检验、接收单来乡里,将检验、接收单放到乡里,由乡里组织各村书记按照各村实际购买的数量在检验、接收单上签字确认,并由村书记盖上各村委会公章。各村书记签字盖章确认后,由乡里对各村的总数汇总后,由主管付乡长签字确认后,盖乡政府公章。乡政府签字盖章后,此检验、接收单由王**到乡里拿走了。

2012年榆树市政府给我乡下达了500套科学储粮仓任务指标,乡政府负责宣传和引导农民购买,配合生产厂家收取农户应交的资金。经乡党委会集体研究,给各村下达了指导性指标,由各村负责向农户宣传,并配合生产厂家收取农户应交资金。宣传引导过程中,我们坚持农户自愿购买的原则,如果农户因对厂家生产的粮仓质量和价格不满意而不予购买的,乡村两级不能强制农户购买。如果全乡农户实际购买总数没达到500套,但厂家实际已经生产,剩余部分由厂家自行处理。

14.太安乡**委员会证明证实,该村村民宋*、刘**等14人2013年初外出打工,无法联系的情况。

15.榆树市粮食局的说明证实,2012年12月末,我局赵**副局长、仓储科徐**科长配合省局监理郭*,到该标段榆树市太安乡抽查验收2011/2012年度科学储粮仓。当时雪大路滑,乡道无法通车,根据监理要求,抽检了榆树市万禾粮油**公司在太安乡标段内科学储粮仓已结算200套中的5套。此5套全部合格,因此推定已结算200套也全部合格。

16.榆树市粮食局证明证实,万**司关于太安乡40套科学储粮仓补贴结算情况的说明,国家补贴每套2400元,徐*某某、刘**、李*丙名下三套未结算补贴款外,其他37户补贴款都已结算给榆树市万**司。

17.榆树市粮食局关于科学储粮仓生产和接收环节情况说明,按榆树市政府方案规定,中标企业生产出的科学储粮仓,经监理验收后由生产企业协调所在标段的乡(镇)、村,按指标送达项目农户,粮食局凭乡(镇)、村签字盖章的按收单u0026rdquo;给予结算。对农户接收有困难和不予接收的由所在乡(镇)、村协调解决。

18.出厂检验单及监理工程师通知证实,科学储粮仓的第一批、第二批各50套出厂检验情况合格及监理工程师指出的其存在的问题情况。

19.户籍证明证实,王**、崔**的自然身份情况及无前科劣迹的证明。

20.常住人员信息及照片,光阳村十户实际购买的农户情况。

21.(2013)榆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郑某某、刘**、李**、张**、李*乙、孔繁荣、张**、郭某某、艾**、娄**、艾**、唐某某、高*甲因受贿罪,被判处刑罚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郑某某证言,我是榆树市太安乡三号村书记。太安乡在2012年8、9月份,乡里给各村书记开的会,给我村科学储食仓的任务数是70户。我回去开了村组干部会,给每个组下达了任务数。在当月一天晚上7点多,苞米楼子经销商王**给我打电话,他问我完没完成任务,我说没完成,他说可以帮我完成,并且替我村交每户的1622元,身份证由我提供,他还提到给好处费。打电话的人还让我问问张**,说张**他们的兴隆村也是这么做的,我就给张**打的电话问了些情况。第二天,我召集我们村委会成员张*甲、李**、刘**、李**、杨**、孔繁荣开的会。会上我说,有人联系我了,可以帮我们完成苞米楼子任务,由我们提供村民的身份证,底钱由联系人出,并且给我们好处费,不论给多少好处费我们大家都均分,他们都同意了。当时分工是让张*甲、李**、刘**、李**每人提供12个身份证;杨**给提供22个。过了一天,我和张**一起来榆树去见王**。双方电话约定在榆树市交通宾馆对过的鸿源旅馆见面,有两个人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接待的我们。那两个人给存了13万多元。我给他们出了收条。给我存13万多元是我村和兴隆村一共70套苞米楼子,本金每套1622元,每套楼子给好处费300元,所以一共给我13万多元,好处费是22500元。过了几天,我带着张*甲、李**、刘**、李**、杨**到太安乡,除杨**拿了22个身份证复印件外,其余四人每人拿了12个身份证复印件。我将13万多元钱全部取出,其中113540元交到了乡经管站,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包*成副乡长,剩余的22500元钱我们在村委会办公室7个人分了。按约定应该均分,每人分得2500元钱,因为杨**张罗22个身份证所以多给他一份,给他5000元,分完之后剩余2500元钱我是书记我自己就留下了,这样分完钱后我得5000元;张*甲2500元;李**2500元;刘**2500元;李**2500元;杨**5000元;孔繁荣2500元。又过了几天,我接到包*成乡长电话让我到乡里签字。我在接收单子上签了接收套数,并签名、加盖村委会公章。包*成让我拿着70个身份证复印件去取苞米楼子。我约张**一起去的。我俩到城发街里的一个苞米楼子加工厂。接待我们的是一个黑胖的人,后来知道他叫王**,他写明接收苞米楼子的套数,让我们签的字,收条内容为今收到万**司玉米楼子70套u0026rdquo;。王**他们三个人给我好处费的目的是让我们帮他们卖苞米楼子,我们没有卖出去,但按王**的要求给提供身份证了,王**负责把我村的指标卖出去。我作为村书记,在推广科学储量仓这项工作上负责组织,宣传,提供购买粮仓人员的身份证并在接收单子上签字,主要是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签接收单子,这样是证明农户够买了粮仓并且质量合格。如果农户不购买或粮仓质量不合格,不能在接收单子上签字。这是乡政府给我们的工作任务,乡政府、粮食局要根据我接收的情况审核签字、盖章。这也是上级政府部门委托我们村里对农户购买科学储粮仓实施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行为。我们所签的接收单子,不是我村村民实际购买的。因为我要完成乡政府交给我的任务,另外我这样做王**还能给我点好处。

2.证人刘*甲证言,其系榆树市太安乡三号村会计兼任三组组长其证实的内容与郑某某证实的内容一致。另证实,后来丰产村的会计唐某某联系我问我村的苞米楼子是通过什么方式得到好处费的,我说不清楚,他让我给联系,我说这事郑某某知道,唐某某怎么和郑某某联系的我不清楚。过了不长时间,我和郑某某一起来乡里开会,遇到了唐某某,郑某某给我一个包,里面装着钱,具体多少我没数,有十多沓。郑某某让我把钱交给唐某某,他说这钱是丰产村应交乡里的苞米楼子底款,里面还包含他们的好处费,我把钱给了唐某某。唐某某去乡里办完苞米楼子的手续后,我和他去了苞米楼子的厂家,唐某某签的接收的收条,然后我俩回榆树了,吃完饭后唐某某和他们书记高*甲通了电话,我俩打车去找的高*甲,他给了高*甲一沓钱,具体多少我不知道。

3.证人李**、张**、李*乙证言,李**时任三号村治保主任、张**时任三**支部副书记、李*乙时任三号村二组组长,三人证实的内容与郑某某证实的内容一致。

4.证人张*乙证言,乡里开会给我村30个粮仓指标,当时我村没有买的。正当我犯愁时,三号村书记郑某某到我家和我说:有个经销商叫王**,他能给苞米楼子卖出去,让我给提供身份证,每个苞米楼子1622元的底钱王**给拿,并说王**给好处费。过了不久,郑某某找到我,让我和他到榆树市找王**取钱。我就和郑某某到了榆树市一个小旅店,王**那边来了两个人,他们说把买苞米楼子钱带来了,郑某某说不要现金,那边人就说给存上。这样我们一起就到了榆树市中心街邮政储蓄所,把郑某某的钱都存到郑某某的存折上,我的30套玉米楼子款,那两个人给了我,另外还给我6000元好处费,这6000元我个人生活花销了。我把玉米楼子应该交乡里的这钱交给乡经管站张*丙手里了。过了七八天我在村上借了30个身份证,复印后将复印件送到包百成手里。过几天后我和郑某某就到生产苞米楼子的厂家,我和郑某某分别在一个本上签字,当时签字时上面写着:今收到万**司玉米储粮仓30套,落款是兴隆村。在2012年11月份,包百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乡里核对苞米楼子数量并签字。我就去了,在包百成办公室,在接收单子上我签的字,签字内容是:接收数量30套,签完字后,我盖的我村公章。我村农户实际没有购买苞米楼子,我提供身份证和签接收单是因为玉米楼子经销商答应给我好处费,我们还能完成乡里给的任务。如果不给我好处费,我不能提供身份证和接收单子。王**没有生产粮仓,而是根据我提供的身份证和签的接收单子,套取国家补贴的事我不知道。我没把苞米楼子运走,因为郑某某答应给我好处费,开始时也不是给我村老百姓的,就是打算出卖的。接收单和给王**出的收条上的签字都是我签的。我村现在叫兴国村,但习惯叫兴龙村。

5.证人郭某某证言,太安乡在2012年9月份给我村(太安村)下达任务指标是100套。在当月的一天,王**给我打电话,他问我完没完成任务,我说没有,他说可以帮我完成,并且替我村交每户的1622元,身份证由我提供,他还提到给我好处费,我当时同意了。打完电话后,我把农户的身份证给借来了,我就去王**位于城发的苞米楼子厂子,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王**,王**给我10000元好处费,我给王**出了一个收条,用的我们村的信纸写的,内容是:收到玉米储粮仓100套。王**是我们乡粮仓经销商我和他以前不认识。他给你10000元好处费是因为我们村村民不认科学储粮仓,没人买,如果没人买,他就卖不出去,他就赚不到钱,这样他就找我让我从我村借100个身份证给他,他负责把粮仓给卖出去,我帮他这个忙,他为了感谢我,他就给我10000元钱。我是从各家各户借的身份证,具体人名我忘了。2012年9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王**在城发乡他生产粮仓的厂子办公室里给我的10000元钱,这钱我平时生活花销了。在推广科学储量仓这项工作上,我负责组织,宣传,提供购买粮仓人员的身份证并在接收单子上签字。在王**给我10000元钱之后1个月左右的时间,包百成给我打电话,说王**来乡里核对苞米楼子数量,让我去签字,我就去了,在包百成办公室,在接收单子上我签的字,签字内容是:接收数量108套,签完字后,我盖的我村公章。当时签108套是因为算帐的时候,我村还有几户自己买的,也加到一起了。我所签的接收单子,不都是村民实际购买的,我村只买了8套。

6.证人艾*甲证言,2012年我认识了王**,他是苞米楼子经销商,当时我问他中标标段在哪个乡,他说在太安乡,我说我家就是太安乡的,如果你需要帮忙销售的话我可以帮帮你,我叔伯哥艾*乙是村书记,我还认识一个和我好的幺乡村村书记娄**。他说不让我白帮忙,给我一定的好处费。我问他销售苞米楼子都需要什么手续,他说要各村提供每人每套一个身份证,然后村里书记签字和盖章。我们商量完以后就分手了,互相留下了电话号,便于以后联系这个事。我分别找到艾*乙和娄某某,跟他俩分别说我认识一个经销商王**,王**说按照套数给他提供身份证(每人一套一个身份证)提供完身份证村里签字盖章,他答应给咱一定的好处费,得多少我们都均分,他俩都同意了。第二天我找的艾*乙,艾*乙把48个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我,我就和他一起去的王**的厂子,见到王**以后,我把身份证复印件给他了,我和艾*乙分别在王**给我们的接收单上签的字,我签的是王**的名。王**给我17000元,我拿出来10000元对艾*乙说,这是我们俩的好处费,我们一人分得5000元,剩下7000元是娄某某的好处费,回来后我就去了娄某某家,我将剩下的7000元钱里,拿出5000元给了娄某某,我说这是王**给的好处费钱,娄某某把52个身份证复印件给了我,第二天,我在粮食局门口将这52个身份证复印件交给王**,王**又给了我3000元钱。这样,我实际得了10000元钱。

7.证人艾*乙证言,我是榆树市太安乡西龙村书记。太安乡在2012年8、9月份给我村任务数是48户,当时我村老百姓没有要的,我也没想给销售。在2012年9月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叔辈弟弟艾*甲给我打电话问我村里的的苞米楼子,卖没有,我说没有,他说让我帮整48个身份证,经销商能把苞米楼子给卖了,经销商并说给好处费,我说行,你帮联系吧。这样我就找了48个身份证,身份证复印好后,我和艾*甲一起到了城发乡王**生产苞米楼子厂子去了,当时在厂子的办公室,艾*甲将48个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王**,我签的接收单,是在一张复印纸上签的,接收单上写着,太安乡西龙村收到万**司苞米楼子48套,我在接收人栏上签的名,我弟弟又冒充王*甲在接收单上签的名。然后王**给了艾*甲17000元钱,说这里面有给娄某某的好处费。艾*甲从中给了我5000元,剩下的钱他经管着。艾*甲可能觉得这事是违法的事,所以冒充王*甲的名字签名。我没在乡政府签过接收单,包百成也没有给我打过电话,让我去签接收单子,办案人员向我出示的榆树市2011/2012年度JSWG-1型科学储粮仓出厂检验、接收单,在左侧至上而下第三格我村的公章和我的签字,不知道是谁签的。当时是艾*甲找的我。他给我打电话问我村里的苞米楼子,卖没有,我说没有,他说让我帮整48个身份证,经销商能把苞米楼子给卖了,经销商并说给好处费,我说行,你帮联系吧。艾*甲找我是因为我是村书记,负责我村苞米楼子接收及管理。给我好处费是因为经销商想让我们给多推销苞米楼子,我们虽然没有推销出去,但我们给提供身份证了并在接收单子上签字了,经销商答应把我们村的指标给卖了。在推广科学储量仓这项工作上,我作为村书记负责组织,宣传,提供购买粮仓人员的身份证并在接收单子上签字,主要是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签接收单子。农民没有实际购买,我提供身份证在王**的厂子签接收单,是为了我要完成乡政府交给我的任务,我这样做王**还能给我点好处。王**没有生产粮仓,而是根据我们提供的身份证和签的接收单子,套取国家补贴的事我不知道。

另供述,我村任务是48套,并且我在王**给我的接收单上我也签了48套,(经查看相关书证,在粮食局存档的身份证复印件是62套)。现在我想起来了,后来艾*甲又给王**送去一部分身份证,多少我记清了,多出来的应是这部分身份证。

8.证人娄某某证言,我和西龙村的一组艾*甲一起收了苞米楼子经销商10000元好处费,我得5000元。在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艾*甲给我打电话问我村(腰乡村)的苞米楼子卖没有,我说没人要,他说让我整52个身份证,其余的他想办法,经销商说给好处费,我说行,得多少好处费咱俩均分。第二天艾*甲到我家,他和我说卖苞米楼子的经销商给他10000元钱,他拿出了5000元给了我。让我把52个身份证复印件给他,这样我就找了52个身份证复印件。(经查看粮食局农户档案,是122套)我村真的是52套,我说不清为啥会多出那么多。我村实际没购买苞米楼子,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艾*甲是为了得点好处费,再也是为了完成村里任务。我在任村委会书记期间,在推广科学储粮仓这项工作上,负责组织、宣传、提供购买粮仓人员的身份证并在接收单上签字。我们提供身份证和签接收单是最基础的工作,其他部门根据我接收的情况审核签字、盖章。交上身份证,并在相应的接收单上签字,证明农户购买了粮仓并且质量合格。如果农户不购买或质量不合格不能在接收单上签字,即使农户没有真正购买粮仓,只要我在接收单上签字再加上我提供的身份证,经销商他也能获得国家补贴。

9.证人唐某某证言,我是榆树市太安乡丰产村会计。2012年10月份,三号村会计(刘**)找我说他认识一个卖苞米楼子的,齐上身份证交给这个人,就能帮助你村将苞米楼子卖出去,还能给点好处费,别的村都是这么办的。刘**让我和高*甲书记说一下。我给高书记打电话说了这个事。高书记说:既然别的村都买了,还能挣钱我们也买吧,这个事儿你去办吧。u0026rdquo;我就和刘**联系买了。我和高书记一起齐的身份证,一共是67个身份证,每人齐了多少个身份证,我说不清。然后刘**在苞米楼子经销商那里拿回来买苞米楼子需交到乡里的钱,每个苞米楼子1622元,共计108674元。我和刘**一起到乡里将钱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经管站站长张**,办完手续后,我和刘**到了城发乡生产苞米楼子厂家的办公室,一个人接待的我们,现在知道叫王**。王**拿出一个日记本来,上面写着收到苞米楼子66套,然后我在上面签的字。回到榆树我和刘**在小吃部吃的饭,饭后刘**给我15000元钱好处费。我又给高*甲书记打了电话,他说他在榆树呢,让我到榆树市**光小区给他送去,到了后高*甲书记留了6000元,我得了9000元。大约一个月左右,包百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乡里核对苞米楼子数量,我就去了,在包百成办公室,我在接收单子上签的高*甲的名字,签字内容是:接收数量67套,签完字后,我盖的我村公章。在王**苞米楼子工厂我没细看王**写的是66套,但实际上我交给他67个身份证复印件。所以在乡里签字的时候我就签了67套。王**给我的是钱是我们给提供身份证的好处费。我给他提供身份证能证明我们村村民想购买苞米楼子,我们村实际没有购买苞米楼子,我在接收单子上签字是为了得点好处费。也相信王**说的苞米楼子他还卖给别人了的话了。我得到的9000元供孩子上学用了。

10.证人高*甲证言,我是榆树市太安乡丰产村书记。在2012年国家鼓励农户购买科学储粮仓,太安乡在会上给我村下达任务指标是52套。在2012年10月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村会计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三号村会计刘*甲能帮助把苞米楼子给销售了,咱们提供村民身份证给经销商,并由村上办理接收时的签字、盖章。经销商承诺给好处费,唐某某还说全乡都是这么做的。我就同意了,让他负责办这事。过了不久,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和刘*甲从经销商那里拿回15000元好处费,说给我送来。他们就到榆树市找到我,在榆树市**光小区路上给我6000元,唐某某留下9000元。这样做是经销商能给我点好处费,我村还能完成乡政府交给我们的任务。王**没有生产苞米楼子,而是根据我们提供的身份证和签的接收单子套取国家补贴的事我不知道。

11.证人于某甲证言,我在城发乡王**的苞米楼子加工厂打工。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张**找我说老板让我俩和他去榆树给两个大队书记送苞米楼子款,老板开车拉我俩到榆树大厦旁的建行支的款。具体数额我不知道,钱用黑方便袋装着,由我抱着。老板让我俩去公家客运站找那俩个大队书记,我俩到那后,张**给两个大队书记打的电话。见面后我才知道一个老头是三号村的郑书记,和他一起来的另外一个大队书记叫啥不知道。在交通宾馆对面的鸿源旅店,张**和他俩研究钱的事。郑书记怕有假钱不收现金,于是我们打车到中心街邮政储蓄所,到那我就把钱给张**了,我出去买水,回来后他们都在门口等我,郑书记说要请我俩吃饭,我俩说不吃,然后就各自走了。

2012年5月到10月,王**生产了四百八九十套玉米楼子,因为我们焊工,这些玉米楼子是我们十多个工人共同生产的,都卖了,具体都卖给谁了我记不清楚了。但是我知道卖给太安乡一部分,卖给当地一小部分。王**是通过在榆树市粮食局投标,投到太安乡的,王**投到太安乡的标后,就开始进行生产玉米楼子。可是玉米楼子生产出来后,太安乡没有要那么多,所以王**就将余下的玉米楼子卖给当地了。王**生产的玉米楼子经过监理验收了。王**确实生产四百八九十套玉米楼子,至于他怎么说的我就不清楚了。

12.证人张*丁证言,2012年6月份开始我给城*做玉米楼子的王**打工焊玉米楼子。2012年8月份的一天,王**在城*农机站的生产苞米楼子厂子告诉我让我去给郑某某、张*乙送钱。开始在城*的时候是王**联系的郑某某。到榆树后,我用电话联系的,我们在榆**行取了20万元钱。当时我们来榆树的除了王**和我之外,还有于某甲。联系到郑某某他们后约定到一个叫宏源的旅店,当时于某甲抱着钱,当时就我们四个,当时我和郑某某说我是给他们送钱,王**的意思让我冒充他给郑某某送钱,我也不知道是为什么。我没和郑某某谈好处费的事。我们在旅店谈话时,我就我们四个在屋里,当时王**没进屋,在屋外边门口,我们谈完后郑某某要求把钱存银行里,他不要现金。我们几个就到中心街邮政储蓄所,把钱分别给郑某某和张*乙存了,具体多少钱我忘记了,当时他俩分别给我们出了收条,之后我们就走了。我们出来后,我就把收条给王**了。当时王**支出20万元,我记得我们只拿出2800元,其余的都给他俩了,具体给他们每个人多少钱,我就不清楚了。

我到公安机关反映2012年王**制作和销售玉米楼子的问题,王**制作了五十套玉米楼子,这五十套玉米楼子根本没有卖给太安乡,都卖给我们城发乡的农民了。王**当时雇我们十个人干的活,我们只生产了五十套玉米楼子。王**雇我、于**、孟**(大)、孟**(小)、孟**、刘**、王**、顾某某和宋*甲我们十个人。我们生产大概五十天左右,具体时间我就记不清了,我负责技术方面工作,同时也同其他人一起干活,我从开始到结束,一直给王**干制作玉米楼子的活,我所反映的情况同我一起干活的人都知道。

13.证人王*乙证言,我是榆树市粮食局会计,2012年度我经手办理农户科学储粮仓的结算业务。根据我局仓储科提供的榆树市粮食局农户科学储粮仓专项资金拔款审批表u0026rdquo;和生产厂家上交的每大科学储粮仓1622元足额进帐后扣除4%的管理费用、除掉5%的质保金和6%的税金后给生产厂家结算。对榆树市万禾粮油**公司结算了200套,每套3547元,其中按每套4000元扣除管理费用160元,结算生产企业每套是3387元。万**司是王**结算的。

14.证人杜某某证言,我和王**是在科学储粮仓竞标的时候认识的,时间是2012年5、6月份的一天,在长春市政务大厅,那天开标,王**和我都是投标的,在投标的过程中,他和我说,你公司要是中标了,你要是不干,你悠给我干。我中标了,他给我打电话,到我家谈的这个事儿,我当时同意了,他答应给我10万元钱,先给我5万元钱费用,余下的5万元,他现在也没给我呢。他给我的5万元钱是他买的我标段,我前期为了中标花了大约5万元钱。我们之间没有协议,我也没有给他提供资金、场地、人员、材料等,王**在生产、销售环节,不向我请示、研究。他向有关人员送钱没和我研究过,我公司不是委托王**经营。

15.证人包某某证言,我是榆树市太安乡副乡长。2012年我负责农民购置科学储粮仓工作。2012年8、9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我和高*乙书记给12个村支部书记召开的会议,我在会上讲到:今年是指导性任务指标,各村有买的,由各村书记把钱及身份证复印件交到经管站。u0026rdquo;具体是哪天我记不清了,姓王的科学储粮仓经销商拿着粮食局的接收单到乡政府办公室找到我,当时我看到上面已经有了粮食局的验收签字,我将各村的书记找来,利用两天时间核对的数量,由他们在接收单上签的字加盖村里公章,他们签好后,我又在接收单上签的字并盖的乡里公章。如果各村支部书记和我本人不在接收单上签字加盖公章,经销商不能得到国家补贴。当时有两个村的书记没到场,是腰乡村的娄*均和西龙村的艾*乙,他们说在外地,让其他人员代签,艾*乙让村上的副书记王**、娄*均让乡里经管站会计张**代签的。

另太安光阳村接收单是村书记宋*乙签的字,是接到我通知他将他们村里乡里2012年8月份布置的农户购买玉米楼数清点、统计后,来乡里签的字,各村书记都是在我办公室签的字,宋*乙签字时我在场。当时布置任务时宋*乙没有参加,具体是村里谁参加的,我就记不清了。乡里对各村确认购买的玉米楼子的数量没有复核,只是根据各村党总支书记签字确认进行汇总,汇总后由我签字认可。我签完字后,王**到乡里,将取走了,以后的事,我就不清楚了。

16.证人赵*甲证言,我是榆**食局副局长,2012年我负责农民购置科学储粮仓工作,我具体负责厂家招标、负责协助省粮食局对产品质量验收、负责企业将成品送到农户手中。粮食局没有对购买农户逐一核、检查、验收。按省局文件规定,我们按20%抽查。榆树市万禾粮油**公司是生产科学储粮仓的厂家,他们得了200套补贴。

17.证人高*乙证言,我是榆树**党委书记。2012年市里安排布置农民购买科学储粮仓,要求各乡镇负责宣传政策到位,给各乡政下达任务,要求必须完成。市里召开会议后,我们给各村支部书记召开会议,传达精神。

18.证人张*丙证言,我是太安乡农业经营管理站站长,在农民购置科学储粮仓工作中我负责收取购买农民的资金和身份证复印件,这项工作是包某某布置的。大约是在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光阳村的一个女的来经管站,她要交苞米楼子钱,我不知道怎么回事,我就给包某某打电话,他说乡里开会是这么布置的,让我先收着。我收到光阳村、兴隆村、三号村、丰产村的购买资金和身份证复印件,之后把这些转给生产厂家,厂家给我出据,收款人是王**。

19.证人王*甲证言,我是太安**村治保主任,我村2012年没农民购买苞米楼子。

20.证人吴某某证言,我是太安乡光阳村民兵连长,崔**是我村一组的,她们组去年购买苞米楼子的有十来户,具体几户说不清。

21.证人崔*甲证言,我是太安**村治保主任,我村2012年没农民购买苞米楼子。

22.证人张*戊证言,证实我是太安**村治保主任,我村2012年没农民购买苞米楼子。

23.证人范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太安**村治保主任,我村2012年有七八户购买苞米楼子。

24.证人张**的证言,我是榆树市城发乡双合村四组农民,我认识王**,我们是一个村的,另外我给王**的收粮点打更,地点在王**租的榆树市城发乡农机站,我是2011年2月份在王**收粮点打更,一直到现在。2012年时,王**生产玉米楼子了,就是在这个粮点生产的。他从2012年7月份开始进生产玉米楼子的原材料,2012年8月中旬生产的,一直生产到10月下旬,生产了四五百套。是边生产边销售的,具体销售给谁了不清楚。在生产期间有人带检查验收过,具体来了几次不清楚。销售出去的玉米楼子有客户来取的,也有王**给送的。生产的玉米楼子都销售出去了。

25.证人许某甲的证言,2012年3月份时,王**租我家院子生产玉米楼子,生产完玉米楼子就用我家院子开收粮点了,一直到现在。王**生产玉米楼子了,生产了不到五百玉米楼子,具体数我记不清了,我知道他生产玉米楼子是因为,他租我的院子,还雇我当电工。还雇了十多个工人,我记得有于某乙、于某甲、张**、孟**等,具体还有谁记不清了,临时雇的人,就更多了。王**是2012年7月份开始购进原材料后,开始生产了,一直生产到2012年10月下旬,王**生产的玉米楼子都销售出去了,大部分都销售给太安乡了,一部分卖给附近的农户了,是边生产边销售的,有客户来取的,也有王**给送的,具体多少是客户来取的,多少是王**送的,我就不清楚了。生产的玉米楼子经过检查验收了。是榆树市粮食局检查验收的,具体是谁检查验收的不清楚了。

26.证人孟**的证言,王**开始生产玉米楼子,就给王**干活,一直到结束,开始时,入库原材料,后来当焊工,焊玉米楼子。进了生产五百套玉米楼子的原材料。生产了大约四百八九十套,不到五百套。干活的还有于某乙、许**、王**、宋**、孟**等,具体还有谁,我就记不清了。王**是2012年7月份开始购进原材料后,就开始生产了,一直生产到2012年10月下旬。其他证实的内容与证人许*甲证实的内容一致。

27.证人孟**的证言,其证实2012年7月上旬至2012年8月上旬,当时,王**雇我干入库原材料的活,他进了生产五百套玉米楼子的原材料,同我一起干活的还有很多人,除了帮工的以外,还有于某乙、孟**、许**、王**等。王**是2012年7月份购进原材料后,就开始生产了,一直生产到2012年10月下旬,8月上旬,我就不在王**那儿干了,我上工地了,不过,我离开那里是,还在生产呢,具体生产多少玉米楼子,我就不清楚了。其他证言与许**证实的内容一致。

28.证人顾某某的证言,2012年度给王**生产玉米楼子,生产多少套,我清楚,卖给附近农户一部分,不过没有卖多少,具体数量不清楚。从什么时间生产的,又是什么时间结束的,我都不清楚,王**生产玉米楼子的数量我没有听说过,也没有打听过。

29.证人宋**的证言,王**雇我干活了,我干了一个多月就不干了,我姐夫承包水暖活,我跟我姐夫干活去了。同我一起干活的有孟**、于某乙、孟**、刘**、王**具体还有谁,我就记清了。我干时就这些人,我走以后又雇谁干活了,我就不清楚了。生产多少我不清楚,我知道卖给我们附近有三四十套,其他的卖到哪里去了,我不清楚。

30.证人孟**(小)的证言,其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宋**的证言一致。

31.证人于某乙的证言,其证实,在其干活一个多月的时间时,生产了五十套左右玉米楼子,走以后又生产没有,不清楚了。其他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宋*甲证实的一致。

32.证人刘**的证言,其给王**干活,其在于某乙走之前就走了,具体生产多少套不清楚。

33.证人宋*乙证言,我是光**总支书记。2012年我村申请购买40套玉米楼子,这项工作是一组组长崔**具体负责的,是我指派的,当时我在长春,崔**给我打电话说了这个事,崔**没跟我说有多少户真正购买,是不是真实的,是谁负责生产的我也不知道,我也没得到什么好处。

34.证人邓某某、程某某、王**、徐某某、李**、刘**、赵**、杨某某、梁某某、刘*戊证言,其均证实2012年实际购买了玉米楼子,是向组长崔**申请的。

35.证人许*乙、宋**、韩某某、齐某某、李**、蒋某某、李**、刘**、孙某某证言,其均证实2012年崔**向其借过身份证,我们家没有买玉米楼子,也没得到补贴款。

36.证人王某丁证言,王**是我父亲,他已于2013年2月20日去世了,也火化了,我父亲的火化证现在找不到了。我与我父亲生活在一起。2012年我家没有申请购买过带有国家补贴的玉米楼子。

37.证人宋**的证言,系太安乡村治保主任,崔**是一组组长,2013年8月下旬离开我村,不知道具体去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上我村找过2013年九月份和十月份都找过。2012年秋天,崔**和我过关于玉米楼子的事,一同崔**到乡里交的钱。之后崔**再也没和我联系,玉米楼子是怎么接收的,接收了多少,谁接收的我就不清楚了。宋*乙没有向我布置过这件事,当时宋*乙在长春干活,村里工作由我主持,所以崔**找的我,我没有和崔**统计和研究过玉米楼了的事。

38.证人崔**的证言,其证实,崔**是其姐姐,是通过我认识的王**,2013年春节前,我朋友王**让我给我姐崔**分二次捎回来6万元钱,一次是2万元、一次是4万元。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王**供述,我为了套取国家补贴,欺骗太安乡兴隆村书记张**、太安乡三号村书记郑某某;腰乡村书记娄某某;太安乡西龙村书记艾*乙和他的弟弟;太安乡丰产村唐某某、高*甲;太安乡太安村书记郭某某。给他们好处费,欺骗他们让他们给我提供虚假购买科学储粮仓手续,从而达到我套取国家补贴的目的。他们给我提供村民身份证和在接收单子上签字和盖章,按规定,每个购买科学储粮仓的村民都必须提交身份证,村民接收粮仓之后,村书记要在接收单子上签字,村委会要在接收单子上加盖公章,有村民的身份证和村上签字盖章的接收单子,即使村民没有购买,我也能从粮食局把每个粮仓国家补贴2400元套取出来。

当时太安乡政府给他们下达了推广科学储粮仓的任务数,他们都着急完成任务,但村民都不认这东西,所以没人购买,这样我就觉得有可乘之机,我和那些村书记说的几乎都一样,我就欺骗他们给我提供身份证和提供签字和盖章,玉米楼子我给他们卖到别处去,我还给他们好处费再帮他们完成任务,所以他们都同意了,实际上我也没生产粮仓,也没给他们卖粮仓,我只是拿他们给我提供的手续去套取国家补贴。他们不知道我拿他们给我提供的手续套取国家补贴,我怕让他们知道了,不会给我提供手续。

2012年6月到11月期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榆树市万禾粮油**公司中标太安乡粮仓500个,我从该公司购买下这500套指标。在经销过程中,我分别给了太安乡兴隆村书记张**6000元;给太安乡三号村书记郑某某22500元;腰乡村书记娄某某和艾*甲10000元;太安乡西龙村书记艾*乙和他的弟弟10000元;给太安乡丰产村唐**和高*甲15000元;给太安乡太安村书记郭某某10000元;给太安乡光阳村崔**11340元。这样我一共向上述人员行贿84840元。

具体过程:一、2012年西龙村指标是48套。我在一次吃饭时认识了一个自称叫王**的(后来知道此人是艾**,)我介绍自己是苞米楼子经销商,我们双方留了电话号。后来他给我打电话,说西龙村书记艾*乙是他堂哥,他能和艾*乙联系买苞米楼子的事,我说你帮我联系卖苞米楼子给你好处费,你得让艾*乙给提供身份证。不几天艾**领着艾*乙到我厂子,在我厂子办公室,我给他俩17000元,接钱的是艾**。第二天,艾**把48个身份证给我了,在我的车里我又给他3000元钱。这样前后我一共给艾*乙他们两个人20000元,其中有10000元是给腰乡村书记娄某某的,娄某某的村上有52套指标也是艾**联系的,所以钱我就直接给他了。艾**还和我说他认识腰乡村书记娄某某,说他们村上还有指标,如果给好处费的话,他能给联系,我说行,他就给联系了,腰乡村的身份证是艾**给拿来的,接收单子是娄某某签的字、盖的村委会的章。

二、2012年太安村指标是100套。我给郭某某打电话。骗他说我负责把他们村的粮仓给卖出去,让他给张*身份证,并让他在接收单子上签字,并答应给好处费。他从村上借100个身份证,在我场子的办公室他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我,我给他10000钱,当时就我俩在场。

三、2012年三号村指标是70套。2012年6月,我给三号村书记郑某某22500元好处费。给张*乙6000元,因为他是太安乡兴隆村书记,他村上也有30个指标,是郑某某给联系的,张*乙给提供30个身份证和签接收单子,我就给他6000元好处费。具体条件是郑某某和他讲的,他俩不知道我没有生产粮仓,而利用他们提供的身份证和签的接收单子套取国家补贴。

四、2012年10月份三号村会计刘*甲联系丰产村会计唐某某和书记高*甲,刘*甲和唐某某一共给拿来67个身份证,然后刘*甲和唐某某在我这里拿回去买苞米楼子需要交到乡里的钱,每个苞米楼子1622元,共计108674元。唐某某和刘*甲一起把钱和身份证复印件交到乡里,办完手续后我给刘*甲和唐某某15000元好处费。刘*甲是三号村会计,我经常和郑某某联系,这样我就认识了刘*甲,他说丰产村他能给联系整身份证。

五、在2012年太安乡政府给光阳村40套玉米楼子指标,其中有假的30套,10套是实际购买的,其余的30套身份证是崔**给借的,我实际没给生产苞米楼子,我利用假的身份证和接收单子把国家好处费套了出来。我给崔**好处费11340元。崔**是我一个朋友给联系的,崔**一共交到太安乡政府64880元,其中有实际购买的10个玉米楼子从购买者手中收取16220元,有崔**个人垫付48660元。在2013年春节前,崔**来到我城发乡厂子,问我钱的事,我说正好找她呢,我就给崔**拿回去这60000元,我说给她好处费11340元。我实际给她运回去10套苞米楼子。当时给崔**好处费时就我俩在场。

我一共生产了96套,还买了100多个,是从一个叫张*的人手买的,是他开着车拉着玉米楼了到我城发的来卖的。张*是哪的人我不清楚,我花2600元钱。我曾供述,太安乡各村提供的身份证,根本没有真正购买玉米楼子的,属实。我准备玉米楼子是为了应付验收,由省粮科院监理验收,一共验收200套。这200套榆树市粮食局结算了,是按每套3547元结算的,扣除32000元的管理费,实际给我结算677400元。

2.被告人崔**的供述,我是2008年3月份开始做光阳村一组组长的,光阳村书记宋*。我们组在2012年有八户购买了10个科学储粮仓,这项工作由我和宋*负责落实,在推广苞米楼子期间,我收受王**11340元好处费。

在2012年乡政府给我们光阳村40套玉米楼子指标,其中有假的30套,10套是实际购买的,其余的30套是我借的身份证,这样我给王**卖出40套,他给我好处费11340元。

这十户实际购买的农户有王**一个、常喜双一个、梁某某一个、我本人二个、赵**一个、徐**一个、徐某某一个,城发乡我老妹崔**姓刘一个、叔公姓孙一个。其他30个是假的,其中有两个人是给城发乡那两个人顶名。这样我就弄假的一共32个。

2012年的腊月初几的一天,王**给我打电话说,粮食局来我们村验收苞米楼子,到时领着各家走走,上午九点王**领着三四个人说是粮食局的,我就领着他们到各户去看了看,一共走了七家。2011年我们村也买了一些苞米楼子,我买了一些油漆和刷子送到往年买苞米楼子的人家,我说,你们把自家的苞米楼子刷刷漆,今年的苞米楼子是我个人整的,刷完漆等于是新的,验收时我让他们看一看,你们的苞米楼子也能结实点。在粮食局验收的前一天,号牌是王**派两个人到我们村在刷上新油漆的旧苞米楼子上用一种枪打上的。我交给乡干部张**的64880元钱其中有实际购买的10户收取的16220元,有我个人垫付的48660元。这48660元我现在收回60000元,去掉本钱,11340元是好处费。这60000元是我妹妹崔**在2013年春节前给我拿回来的,分两次,一次20000元,一次40000元。

另在公安机关供述公安卷2P16-34,(向其出示粮食局提供的2011-2012年度科学储粮仓存档农户资料),在40户中有赵**、徐某某、杨某某、程某某、邓某某、梁某某、刘**、王**、刘**、李**10人是真实购买的。其余30人是我借他们的身份证虚报的。以前在检察机关交代的不完全,有些地方记清了,当时也没有这张资料表。

2013年11月1日在包头铁路公安处被查获的讯问笔录,我从包头上车,准备去哈尔滨回家(出示车票,包头哈尔滨5车32号座席,票号J019050)因为涉嫌合同诈骗罪2013年6月榆**侦大队取保候审,我认为没事了就来包头打工了,2013年10月30日我小叔子梁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公安局来找我,让我回家处理这个案子,我就今天买车票回家准备处理这件事,没到家就被你们带来了。

辩护人向法庭提供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

庭审笔录一份证实,(2013)榆刑初字第388号郑某某等受贿案中,在庭审中原太安乡三号村书记郑某某供述,三号村实际购买了14个科学储粮仓,其中本村董**两个、郭**一个、王**一个、董**一个、董**一个、孔**一个、刘**一个、程**一个、孔**一个、孔**两个。原太安乡三号村副书记张**供述,其所在组实际购买了10个科学储粮仓(在上述人员中),原太安乡三号村二组组长供述,其组实际购买了4个科学储粮仓(在上述人员中)。

针对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关于事实认定方面。被告人王**辩解及辩护意见认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诈骗200套科学储粮仓的国家补贴款353000元的数额有异议。向太安乡销售的科学储粮仓套数并不是各村给出具的收条上数量,实际上向中标标段的太安乡太安村销售了8套,向光阳村销售了10套,向三号村销售了14套。这32套科学储粮仓的补贴款是被告人依法应得的,在认定王**诈骗补贴款中应把这32套科学储粮仓的补贴款予以扣除。除此之外,被告人还供述杨**拉走了37套,虽然这一情况因为杨**的死亡,而无法核实,但是请求法庭在考虑这一情节。另王**辩解,其实际生产了400多套。

经查,综合全案证据,根据太安村郭某某,三号村郑某某、刘**、李*乙的证言,光阳村被告人崔**的证言和供述,本案光阳村实际购买农户的证言,可认定本案被告人王**向中标标段的这三个村实际销售出了32套科学储粮仓的事实,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关于王**实际生产科学储粮仓的数量问题,其本人的供述不一致,证人证言证实的内容亦不相同,现实际生产的数量无法具体认定,关于此节是否生产及生产多少不影响本案的定性。

关量刑方面。经查,被告人王**在涉嫌受贿案立案侦查后,经电话传唤其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接受讯问,应认定为自首;关于合同诈骗案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具有部分返还赃款的情节,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观点予以采纳。

被告人崔**认罪、悔罪,主动退还赃款,对其建议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填报虚假申报资料,骗取国家补贴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在此期间,向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工作的人员行贿73500元,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应数罪并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村民小组长,在办理科学储食仓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入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受贿罪不予支持。被告人王**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受贿犯罪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合同诈骗罪的指控,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三百八十九条一款【行贿罪】、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一款【行贿罪的处罚】、第一百六十三条一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六十九条一款三款【数罪并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期限】、第六十四条【责令退赔】、第六十七条一款【自首】、第六十七条三款【坦白】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

二、被告人崔**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责令被告人王**退赔榆树市财政局人民币296520元;没收崔**违法所得人民币11340元。

以上所判处罚金、退赔款及违法所得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