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自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19日期间,在德惠市同太乡邓家村、八家子村、刁家村、马家村、双山子村、东二道村、林家村、朱城子镇驿马村等地销售“六合彩”,销售金额达9万余元,从中提点数10%,获利9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经营六合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自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19日期间,在德惠市同太乡邓家村、八家子村、刁家村、马家村、双山子村、东二道村、林家村、朱城子镇驿马村等地销售“六合彩”,销售金额达9万余元,从中提点数10%,获利9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孟某某、梁某某、刘某某等证言,销售“六合彩”记帐单,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经营六合彩,数额较大,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其所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四)项、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