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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郝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及其辩护人邴**、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以来,被告人武某某、郝某某经别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打着u0026ldquo;中绿**限公司u0026rdquo;的幌子,在德惠市内开展传销活动。以推销u0026ldquo;康复德牌珍异胶囊u0026rdquo;为名,要求每人交纳2900元人民币获得加入资格,拉人入伙,按五级的方式对加入的传销人员进行管理,以发展人头数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以发展成员多少作为晋升级别的依据,并以晋升级别后提取不同的奖金为诱饵,诱使多人参加该组织,后要求参加者继续发展新成员,大肆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网络,从中牟取暴利。被告人武某某现已晋升为经理级别,被告人郝某某晋升为主任级别。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郝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武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自己是受他人蒙蔽加入传销组织,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武某某是受人蒙蔽参加传销活动,开始没认识到是犯罪行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郝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受他人蒙蔽加入传销组织,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以来,被告人武某某、郝某某经别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打着u0026ldquo;中绿**限公司u0026rdquo;的幌子,在德惠市内开展传销活动。以推销u0026ldquo;康复德牌珍异胶囊u0026rdquo;为名,要求每人交纳2900元人民币获得加入资格,拉人入伙,按五级的方式对加入的传销人员进行管理,以发展人头数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以发展成员多少作为晋升级别的依据,并以晋升级别后提取不同的奖金为诱饵,诱使多人参加该组织,后要求参加者继续发展新成员,大肆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网络,从中牟取暴利。被告人武某某现已晋升为经理级别,被告人郝某某晋升为主任级别。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被告人武某某、郝某某的供述,证人顾某某、徐某某证言,辩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郝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武某某、郝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武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郝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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