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殷**、孙**、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借款人李**涉嫌犯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被逮捕,刑事案件尚未判决。原告赵**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待刑事案件退赔后再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给原告赵**。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王**减刑刑事裁定书
宋**减刑刑事裁定书
张**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夏**与延边安达因私出**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魏**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亓立平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肖某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杨*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杨**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