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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殷**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殷**、孙**、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借款人李**涉嫌犯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被逮捕,刑事案件尚未判决。原告赵**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待刑事案件退赔后再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给原告赵**。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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