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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松原**民法院审理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及其辩护人车宏伟、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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